上海普陀,大妈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哥哥请来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半年后,因发现哥哥与保姆

滨培看法 2024-09-21 14:31:46

上海普陀,大妈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哥哥请来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半年后,因发现哥哥与保姆谈恋爱,准备将哥哥的房子先过户到女儿名下。保姆成功制止后,与大妈的哥哥登记结婚。大妈得知后,以哥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两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结婚登记。均被驳回后,保姆又以配偶身份告上法庭,请求变更监护人。但大妈却以保姆结婚动机不单纯为由,请求共同成为监护人。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郑大叔从小就智力残疾,平时一直都由妹妹郑大妈照顾。因郑大叔是家中的独生子,郑大妈在郑大叔50多岁时,通过媒人给其介绍了一名女子相亲结婚。

可女子郭某与郑大叔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后,因无法忍受长期既要照顾郑大叔,又要照顾儿子,起诉离婚。二人离婚时,前妻郭某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郑大叔离婚后,又只能由其妹妹郑大妈给其送饭吃。

为了方便管理郑大叔从父母处继承得来的财产,郑大妈向法院申请成为郑大叔的监护人。

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宣告郑大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比郑大叔小6岁的郑大妈为其监护人。

2022年7月,郑大妈因自己的女儿育有孩子需要其过去帮忙照顾,通过家政公司请来55岁的保姆储大姆到郑大叔的家中,负责照顾郑大叔的生活起居。

一开始时,郑大妈还不放心储大妈,可观察几天后,郑大妈发现储大妈很会照顾人,并放心让其接手。

可半年后,郑大妈才发现储大妈与郑大叔的关系很不一般。为了安全起见,郑大妈准备以监护人的身份将郑大叔名下的房产,过户到郑大妈女儿名下。

储大妈发现此事后,以郑大妈想将郑大叔名下的财产据为己有为由,与其发生争执并成功制止了过户。

因二人发生争执过程中,曾多次被郑大妈质疑自己只是保姆,凭什么管她们家事。储大妈于2023年3月20日,与郑大叔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同年9月18日,郑大妈以60岁的哥哥郑大叔已经被法院宣告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其与储大妈登记结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郑大叔与储大妈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驳回郑大妈的诉求。

郑大妈连输两场官司后,储大妈以其是郑大叔的合法妻子为由,告上法庭,请求变更郑大叔的监护人。

储大妈认为:

第一,郑大叔现在生活能够自理,郑大妈已没有履行照顾义务且还曾企图哄骗郑大叔将名下房产过户至郑大妈女儿名下。即实施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二,配偶应当优先成为郑大叔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郑大妈辩称:

1、郑大叔觉得房子太大并主动要求更换小一点的房子,其才打算卖房置换的。后其因担心卖房时智力残疾的郑大叔无法签售房合同导致交易出问题,所以才会打算暂时登记在女儿名下方便后续出售的。在这个过程中,其是不会侵犯郑大叔合法权益的。

2、房子最终也没有过户,故不存在侵权事实。

3、虽然储大妈现在是郑大叔的合法配偶,但是,其与60岁且患有智力残疾的郑大叔登记结婚,动机不单纯。会对郑大叔的合法利益造成很大的风险,故其要求与储大妈共同担任郑大叔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

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郑大叔与前妻所育儿子还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储大妈结婚前郑大叔受储大妈照顾、二人已经登记结婚一年多、郑大叔本人要求现任妻子储大妈成为其监护人。

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其次,指定监护人不仅要综合考量被监护人本人的意愿以及生活照顾情况,同时还应当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储大妈系郑大叔的合法配偶,目前与郑大叔共同居住生活,且郑大叔本人也明确表示要求配偶储大妈担任其监护人。

最后,原监护人郑大妈在担任监护人期间,与被监护人因故产生嫌隙,关系失和,已不便履行监护人职责。

综上,法院认为储大妈的申请于法不悖,应当予以准许,故将郑大叔的监护人变更为储大妈,但是,储大妈在担任郑大叔监护人期间,也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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