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女子打完农药后准备回家时,岂料,一名路人趁四下无人之际,竟上前意欲对其

滨培看法 2024-09-20 14:26:27

安徽铜陵,女子打完农药后准备回家时,岂料,一名路人趁四下无人之际,竟上前意欲对其施暴,女子奋力反抗,最终用软管将歹徒反杀。事后,女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检方认定女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遂不予起诉。

(来源:典型案例)

事发当时已是下午7时许,天色渐渐暗了下来,女子周秀芬(化名)正在自家田地里刚打完农药,准备收拾一下回家。

就在这时,刚喝罢酒后的男子许昌国正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晃晃悠悠的经过周秀芬家的农田。

许昌国见周秀芬独自一人,便借着酒劲瞬起色心。其在将车停下后,便来到农田里将周秀芬按倒在地,意欲对其实施侵犯。

周秀芬对此奋力反抗,用手乱抓将许昌国的面部抓伤。

在此过程中,周秀芬在慌乱中抓到了一旁连接药水箱的软管,随后,其用软管将许昌国的颈部缠住。

许昌国随即便暂停了对周秀芬的侵害,但周秀芬碍于再次遭到对方的侵犯,便继续用软管控制其。

就这样,双方之间僵持不下,对峙长达近2个小时。

后来,许昌国坐在田埂且后背靠在车上,在此期间,其曾向周秀芬提出软管勒的太紧,希望她可以松一松。

然而,在周秀芬松软管后,许昌国却突然趁机挣脱。

为了防止许昌国摆脱束缚后对其进行侵害,周秀芬便也发力向后猛拽软管。

片刻过后,许昌国身体前倾倒在了田埂上,而周秀芬认为许昌国可能在装死,便继续发力勒了数分钟。

直到周秀芬确认许昌国无法侵害其后,才拿着工具离去。

回到家后,周秀芬心中难安。第二天一大早,她便找到了村干部前往事发地查探情况。

在到达目的地后,许昌国仍在此处一动不动,周秀芬便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事后,经鉴定,许昌国系因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周秀芬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拘留。而后,案件又以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如何评价此案呢?

1、许昌国的行为毫无疑问成立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质上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益。

本案中,许昌国醉酒后对周秀芬采取强制手段事实侵犯行为,已经成立了该罪。

因周秀芬奋力反抗才导致许昌国未能得逞,依法成立强奸未遂。

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予以刑事处罚,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许昌国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周秀芬反击行为系正当防卫。

本案中,事件的起因是许昌国对周秀芬实施暴力侵犯行为。

周秀芬在夜晚求救无门的情况下,可以为了保护自身免受不法侵害,从而实施相应的防卫行为。

本案的争议关键在于周秀芬的防卫行为是否适时且过当。

综合相关证据来看,在双方对峙过程中,周秀芬试图求救,但救助无门,逃跑亦不能得逞。

在近两个小时的高度紧张和惊恐状态下,不能苛求周秀芬对许昌国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作出精准判断。

应当认定许昌国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判断,周秀芬可以继续实施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事实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不是防卫行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周秀芬在此种情况下拥有无限防卫权,即便最终造成许昌国死亡结果的发生,也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最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秀芬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对其不予起诉。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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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35xxx29

用户35xxx29

1
2024-09-20 17:14

还好,不是互殴和防卫过当,不然死的就是受害人了!!!

滨培看法

滨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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