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房东得知房客卫生间里没有热水,便回家去拿工具。结果再次返回、推开卫生间的门,正巧撞见房客女儿洗澡。房东连忙关门,谁料,房客不愿意了,先是报警,而后又将房东告上法庭。房东喊冤,认为,自己不知道房间里有人,房客明知道自己去拿工具维修热水,却还让女儿在卫生间里洗澡存在错过,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李某承包了多栋别墅用于经营。
陈某夫妻二人带着刚上大学不久的女儿和同事夫妻二人,一行5人在当地游玩时,共同承租了李某手中的一套别墅。
事发当天,陈某一行5人前往海边游玩,傍晚回到别墅后,陈某妻子前往别墅二楼卫生间洗澡时,发现卫生间里没有热水,便让陈某联系李某查看。
李某而后赶到现场,查看后,怀疑是热水器坏了,便告知陈某自己回家去拿工具,去去就回来。
怎料,李某拿到工具,再次返回别墅,推开卫生间的门,发现陈某女儿正在洗澡。
因为李某没有敲门,这一幕把陈某女儿吓得连连尖叫。
李某连忙关门,但是闻声赶来的陈某等人不愿意了,与李某发生争执,而以李某偷窥他人为由,报了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的同时,同时查明:
第一、李某返回别墅后未向陈某等人打招呼,断开卫生间的电源后,没有敲门直接打开卫生房门。
第二、陈某未告诉女儿卫生间热水器存在问题,陈某与李某沟通时,陈某女儿正在2楼与朋友打电话不知道卫生间热水器存在问题等事实。
第三、陈某女儿洗澡时没有反锁卫生间的房门,但是卫生间门锁是坏的,即便是反锁,也可以从门外打开。
警方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偷窥他人的故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陈某夫妻二人以女儿的名义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2000元医疗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并向自己女儿赔礼道歉。
法庭上,陈某夫妻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表示自己女儿被吓得精神恍惚,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
认为李某明知道卫生间里有人,没有敲门直接进入卫生间,严重侵犯了女儿的隐私权。
面对陈某夫妻的控诉,李某仍坚称自己不是故意的,同时辩称:第一、自己刚打开卫生间的门,就听到陈某女儿的叫声,而后立即关上了房门,自己什么也没看见。
第二、陈某等人明知道自己回家拿工具,很快就会回来维修热水器,却没有告知自己女儿,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具体到本案,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女儿的隐私权,关键是判断李某是否存在过错的故意或者过失。
警方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侵犯陈某女儿隐私的故意,陈某亦无证据证明李某侵犯女儿隐私的故意,李某亦否认故意侵犯陈某女儿的隐私,因而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女儿的隐私权,其实就是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东对房客的安全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卫生间的门即便反锁仍可以从门外轻易打开,李某上楼时看到陈某等人,但是没有和陈某等人确认卫生间中是否有人,没有敲门的情况下,直接推开卫生间的门,存在明显过失。
综上,认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陈某女儿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陈某夫妻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心理测评结果能够证明女儿精神上受到了损害。根据李某的过错和造成的后果,酌定李某承担3000元的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判决李某赔偿陈某女儿3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向陈某女儿赔礼道歉。
据悉,一审判决后,李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