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男子向邻居借味精,未果后,见邻居的自行车停在门口,便骑走了邻居的自行车打算

滨培看法 2024-09-17 13:15:15

青海,男子向邻居借味精,未果后,见邻居的自行车停在门口,便骑走了邻居的自行车打算去村口买,结果途中因自行车刹车存在问题,下坡时撞在树上导致9级伤残。事后男子要求邻居赔偿,未果后将邻居告上法庭,邻居辩称男子的行为是盗窃,应当由男子自担损失。但是,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李某与女子陈某是邻居关系。事发当天,李某家里来了客人,李某在给客人准备饭菜时,发现家里的味精用完了。

李某想着先去陈某家借点用用,结果到了陈某家中,发现陈某家里的味精也用完了。于是便打算去村口买一包。

李某出了陈某家的门,发现陈某家的2辆自行车都停在门口,便又想借陈某家的自行车。

李某给陈某打声招呼后,虽然见陈某也没有吭声,但还是骑走了其中的1辆。

结果,骑着陈某家的自行车前往村口买味精的途中,经过一个下坡路时,因陈某家的自行车无法刹车,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摔倒受伤。

因为摔得比较重,李某在医院躺了足足2个月,不仅耽误了工作,还花了不少钱,还被鉴定为9级伤残,落下残疾。

李某越想越憋屈,认为陈某明知道自行车刹车存在问题,却还借给自己使用,才导致自己受伤,便要求陈某赔偿。

陈某辩称自己也不知道自行车刹车存在问题,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多次闹到村委会,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李某怒将陈某告诉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庭上,李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面对李某的控诉,陈某不仅坚称自己事前并不知道自行车刹车存在问题,还辩称,李某借用自家的自行车,未经过自己的同意,就是盗窃,认为陈某的损失应当由陈某自行承担。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同时还查明陈某与李某在村委会调解时,多次承认,听到李某借自行车但没有制止;涉案自行车平时系陈某儿子上学使用,事发当天,因为刹车出问题放在家中,且陈某明知;李某在使用陈某家自行车途中存在交通违法等事实。

1、不是盗窃,而是借用!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李某不存在盗窃的行为。李某向陈某借用自行车,虽然陈某没有吭声,但是也没有制止,系以默示方式将自家的自行车借给李某使用,与李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

2、好心不代表无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将自家的自行车借给李某使用,且不图回报,在法律上来讲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好心不代表无责,好心办坏事也要承担责任。

借用关系中,借出人对出借的物品存在缺陷告知义务,如果未告知物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在使用物品过程中受损的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陈某作为自行车的出借人,明知道自家的自行车存在刹车问题,没有告知李某,从而导致李某在使用过程中受伤,需要承担责任。

3、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陈某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在使用陈某家自行车途中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自身对自身的损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过错,由陈某承担30%责任,李某自担70%的责任为宜。

核定李某的合理损失共计8.67万余元,最终判决陈某限期赔偿李某2.6万余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0 阅读:1314

评论列表

阿拉丁

阿拉丁

29
2024-09-18 21:37

简直他妈就是个笑话

无聊的人

无聊的人

15
2024-09-18 15:50

一人牺牲全家幸福

立 长

立 长

11
2024-09-19 02:08

那人家没听见不行啊,这他妈瞎搞

莫离

莫离

8
2024-09-19 16:17

好心不等于无责…划重点,日后生活中要考

巴依特张

巴依特张

2
2024-09-19 02:16

这个味精够贵的

黄金

黄金

2
2024-09-19 02:20

就是盗窃。毫无疑问!

世乐歌

世乐歌

1
2024-09-18 17:16

这个是非机动车,不存在连带责任,也不承担责任该。

章华勇

章华勇

1
2024-09-23 18:56

难怪现在法官会被捅死[裂开]

天空

天空

2024-09-19 09:49

又没合同 哪来的借用关系 法律如果承认这种 那扯皮的东西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