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叔不慎遗失了自家的宠物犬,在朋友的建议下到集市寻找,很幸运的找到了自家

滨培看法 2024-09-16 21:45:47

河南,一大叔不慎遗失了自家的宠物犬,在朋友的建议下到集市寻找,很幸运的找到了自家的狗,此时一女摊贩正在售卖,大叔欲强行带走无果,报警之后,大叔接下来的做法很是解气。

老刘退休后养了一条狗,每天外出遛弯的时候,老刘都牵着狗一起,这个老刘带来了无尽的欢乐和慰藉。

然而,一次不慎,宠物犬走失了。他心急如焚,四处寻找,可是却一无所获。

寻找无果后,朋友建议他到集市上去寻找。抱着一丝希望,老刘踏上了前往集市的路途。

集市上人头攒动,热闹非凡,或许是命运的眷顾,又或许是老刘的坚持。

在集市的一角,大叔终于发现了自家的宠物犬。那一刻,他的心中涌起一股难以言表的喜悦。然而,这份喜悦很快就被一盆冷水浇灭。他看到宠物犬正被一个女摊贩摆在摊位上售卖。

他毫不犹豫地走上前去,欲强行带走自己的宠物犬。然而,女摊贩却拦住了他,声称这只狗是她花了 200 元买来的,不能让他就这样带走。

老刘据理力争,强调这是自己走失的宠物犬,自己有权利带走它。但女摊贩却不为所动,坚决不肯放手。

双方陷入了僵持之中。大叔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

民警来到现场后打算对双方进行调解,可是老刘说什么也不愿意给对方钱财,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后,老刘强行从摊贩手中夺过了绳子,带走了宠物犬。

女摊贩哭诉说自己确实是花了 200 元买下这只狗的,她也是受害者。

老刘带着宠物犬离开了集市,留下了一片议论纷纷的人群。有人赞扬大叔的勇敢和果断,认为他为了保护自己的宠物犬不惜一切代价,是一个有担当的人。

也有人指责老刘的做法过于冲动,没有考虑到女摊贩的感受,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纠纷。

老刘有无权利强行带走宠物犬?

首先,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女摊贩从偷盗者或者是拾得者处受让了这条宠物犬,显然属于无权取得,那么老刘当然有权带走。

女摊贩则花了200元买的这条狗,那么损失应该如何承担?

其实,由于女摊贩和偷盗者或者是拾得者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改合同关系因违反强行性规定而无效,所以,女摊贩有权向对方索要这200元。

对于老刘来讲,在这个过程中,他也应该更加理性地处理问题,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许他可以与女摊贩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以解决双方的矛盾。

而对于女摊贩来说,她在购买宠物犬时也应该更加谨慎,确保宠物犬的来源合法,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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