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公布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大学生张某在学校附近的便利店偷了点零食,价值90元,便利店报警后,警方查到了张某,之后张某支付了零食费用,便利店老板也表示不再追究,于是警方出具了“不予处罚决定书”但学校还是因为这件事情把张某给开除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贪恋钱财,犯下错误,如果知错能改的话,应该对自己的所做痛惜痛哭才是,怎会把公安和区政府告上法庭。这哪里有认错的态度?明明就是耍赖狡辩。什么样的父母教出这样的孩子?凭一个大学生的力量他会想到去告政府,告公安?真是一件奇葩的事情……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大学生偷东西被学校开除后起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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