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学习】案情:江苏无锡,妻子李某去世后,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

博厚评文化 2024-09-01 13:51:44

【案件学习】案情:江苏无锡,妻子李某去世后,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孙子王小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30万元。王小丙后续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并未支付30万。知晓此事后,王某的其他子女认为涉案房屋为遗产,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此案中,存在三个原告,房屋为五人共有。爷爷王某占份1/2+1/8=5/8,加上王小丙父亲的1/8,共3/4,达到了按份共有人的2/3以上,有权处分该不动产。 但是被告行为存在以下问题。奶奶李某去世,孙子王小丙为知情人,不能构成善意;约定房屋价格未付款,违背有偿原则;在三原告不知情的条件下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未满足公示条件,不得对抗当事人的合理权利主张。 故而认定爷爷王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爷爷王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孙子王小丙不构成善意取得要件。根据法院判决,应当恢复此房屋为五人共有,奶奶李某生前无遗嘱,则遵循等份处分占有权益。 法院虽然判定该房屋合同买卖无效,并不意味着爷爷王某希望孙子王小丙获得此房产所有权有何不妥。根据传统公序良俗道德规范,尊重老人意愿,原告放弃或大部分放弃主张相应权益是适宜的。 #记录我的2024# #夏日生活打卡季# #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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