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恶意举报之后,恶意打假又出来了。恶意打假是民间的说法,据说来自于最高法的这个司

阿岔侃历史 2024-08-27 23:15:24

在恶意举报之后,恶意打假又出来了。恶意打假是民间的说法,据说来自于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说是这个司法解释就是对恶意打假的。《解释》是—— 8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 我看过这个解释的全文,其中没有“恶意打假”这个词。不过就其解释的意图看,“恶意打假”还是不错的。因为在这个解释中,反复强调“明知”和“合理生活消费范围”这个概念,反复明确在这个范围之外的“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要求”。这就是说,他已经明确地把职业打假排除在外了。 举个例子来说。按照这个新解释,一个超市一百箱牛奶过期了还要卖,如果你买了一两箱,发现是过期食品,你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而你如果把这一百箱都买了,那就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但实际的情形应该是—— 除了职业打假人可能一下子全买之外,绝大多数人都应该是买一点,或者自己和家人用,或者送给亲戚朋友,只要不是弄得中毒似的,一般是很难发现过期的。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职业打假这种人,在食品药品这一块,普通人“打假”的可能性并不大。而反过来的话,我们同样会发现,那些经营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变大了,制售假货的成本变低了。 而这,可不应该是法律解释的初衷本意啊。 因为从人性和商业角度看,售假制假应该是为了利益而不顾别人的生命安全,是践踏法律的行为。对这种事关大家的生命安全的事儿应该是严打重罚才对。保护或者变相保护这种人的利益自然是很不好的。 大众的生命安全和制假售价这类的利益放在一块,哪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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