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男子以200元的价格,在浴室包厢按摩时,突遇民警突击检查。民警看到男

晓瑞聊社 2024-07-24 20:46:05

江苏常州,一男子以200元的价格,在浴室包厢按摩时,突遇民警突击检查。民警看到男子神色慌张,有嫖娼的嫌疑,便将其带走接受调查。 据悉,事发当时,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涉事的浴室有不正当金钱交易,便立刻前往调查。 在浴室的210包厢内,民警看到女技师陈某正在为王某某按摩,虽然二人穿着正常,但在民警正常的询问中,王某某、陈某神色慌张,疑似有不正当交易。 民警当即将王某某、陈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后经审查,王某某在浴室休息时,与陈某谈妥,以2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但因王某某个人身体原因,双方并未实际发生关系。 据此,警方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并对其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不服,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嫖娼,便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王某某诉称,事发当时,自己因为身体疲乏,便在简单的洗浴后,找了个包厢从事正规按摩服务,可没想到民警仅以自己神色慌张为由,就在自己拒不承认嫖娼的情况下,认定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 故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证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公安局辩解称: 根据浴室老板的证言,涉事浴室正常按摩的费用为80元-100元,不正当服务的价格为200元。 结合女技师陈某的陈述,足以证明王某某实施了想要嫖娼,且支付200元嫖资,但因为身体原因,没有成功的行为。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嫖娼行为,但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王某某虽然并未与陈某发生关系后,但并非其主动放弃,而是身体原因无法完成,故其行为构成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王某某并未与陈某发生关系,所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其单处罚款500元。 此外,虽然王某某不承认自己的行为,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现有证据齐全,足以认定王某某嫖娼的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某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某的诉求不能成立,对其诉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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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湾仔码头

湾仔码头

3
2024-07-26 14:17

有想法也算,因为今天没做过,以后还会做,应该是拘留十五天,罚款5仟,给个教训!!?

高山流水539250

高山流水539250

2
2024-07-25 07:58

事实没有发生,就不算。

晓瑞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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