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阳,15岁的女孩骑车撞上了宝马轿车,车主当场表示谅解女孩。 可在女孩18岁的时候,却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保险公司把女孩告上了法庭向女孩追偿35000元。 这得多大的怨仇,能让保险公司处心积虑的隐忍了三年呢? 王女士告诉记者,三年前女儿在放学后逆行骑电动车回家,可刚走到路,对面突然有一辆宝马车转弯,王女士的女儿躲避不及,直接撞上了宝马车。 车主赵女士下车后,看着孩子还小,表示自己有保险,她自愿承担全责,不再追究这件事。 交警出警后,见双方交谈的很愉快,而且意见也达成了一致,便让双方签了字,撤离了现场。 赵女士的爽快人,让王女士也非常的高兴,认为自己遇到了好人。 本以为事情已经到此为止了,但没想到三年后女儿刚过生日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并追偿车损35000元。 王女士回忆道,当初已经私下协商,再加上双方都走得匆忙,便没有再到交警部门领取事故责任书,而事故责任认定书却认定王女士女儿全责。 王女士十分纳闷,既然宝马车主赵女士愿意承担责任,为什么事故认定书上是王女士女儿的全责呢?难道宝马车主只是表面派吗?又为什么时候不和王女士沟通呢?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他们是不愿意给赵女士办理理赔的,而是后来赵女士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没有办法,才付的维修钱,按照程序,他们也只能向王女士的女儿追偿。 但为什么时隔三年保险公司才想起来起诉王女士的女儿呢?对于这件事,保险公司人员不耐烦地搪塞了过去,并表示等着开庭就行了。 王女士几经打听得知,原来赵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是王女士女儿逆行导致,因此拒绝赔付赵女士车辆维修费。 赵女士为了获得理赔便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在吃了哑巴亏后,自然不乐意了,但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三年后才把王女士的女儿告上法庭。 让人疑惑的是,当时赵女士都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之后却又反悔了呢? 在电话中,赵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认为反正有保险,就不追究小女孩的赔偿责任了。 但交警告诉她,事故责任认定是以事实为基础的,不以双方当事人协调结果为基础。 而本案的事故发生原因是王女士女儿逆向所致,因此只能认定王女士女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虽然赵女士不愿意追究王女士女儿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只依据事故认定书,不愿意赔偿赵女士。 赵女士也没有办法,只好起诉保险公司理赔。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行驶了“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依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保险法》第60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上述条款即可得知,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前提条件。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前,保险人未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仍属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果选择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但此行为必将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因此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则无论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是否已向保险人转让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对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权利,被保险人已无权处分,即使处分也将无效。 具体到本案,赵女士放弃了向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王女士女儿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赵女士在保险公司理赔过之后,放弃对王女士女儿赔偿的权利,那么这种行为必然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赵女士的放弃行为无效。 而本案中的,赵女士虽然表面放弃了要求王女士女儿赔偿的权利,但是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完毕之后,从法律而言,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向王女士女儿求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向王女士女儿代位求偿。
山东莱阳,15岁的女孩骑车撞上了宝马轿车,车主当场表示谅解女孩。 可在女孩18岁
晓瑞聊社
2024-07-22 13: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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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床
签字了,连契约精神都不要了吗?
山林樵夫
讼讼时效
siimax
为什么未成年犯罪,不能等成年了再判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