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男保安见一名女职工下班后,和对方一起回到了员工宿舍,随即,男子脱掉了衣服准备和女子发生关系,结果女子并不愿意,争执中碰翻了花瓶,男子将女子的脖子划伤后离开,直到三天后女子才报了警,可是,男子却辩解称双方是恋人,是在闹矛盾,法院怎么判?
男子谢某老家是河南的,在广东的一家电子厂上班,由于厂里有很多来打工的,其中也有钱某得老乡女子钱某,钱某刚满17岁,就独自一人来到了广东打工。
两人通过老乡介绍认识后,由于都是一个地方的,所以,走的比较近,而谢某也是多次向钱某表白过,可是钱某却始终没有给谢某正面的回应。
一天,钱某下了班,路过保安室的时候,碰到了谢某,于是,谢某便跟着钱某一起回到了员工宿舍,进入谢某宿舍后,谢某直接脱掉了上衣,打算和钱某云雨一番。
但是却遭到了钱某的拒绝,奈何谢某觉得都已经进来了,干脆就顺其自然一些,于是,谢某打算强行与之发生,谢某也不甘示弱,两人在房间里推搡了起来。推搡中不小心碰掉了旁边的花瓶。
钱某拿着花瓶的碎片放在脖子上,称如果谢某胆敢上前,就给谢某好看。谢某见状,直接拿来一块花瓶碎片,上前就划了钱某脖子一下。
钱某见没有吓唬到对方,于是连忙求饶,说着要配合谢某,就在谢某放松警惕之际,钱某直接跑了出去。
然而,钱某离开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在三天后才报了警,此时的谢某早已经辞了职不知去向,直到7年后,警方才在谢某老家将其抓获归案。
随后,一审法院以谢某构成强奸罪为由,对其处以2年有期徒刑,但是,谢某对此并不服气,他认为双方是情侣关系,只不过是在打闹的时候发生了矛盾,不应该认定自己是犯罪。
为此,谢某还专门提出了几点质疑,首先,在案证据都是两人的陈述,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所以,即便有证人证言,也都是道听途说,不足以佐证。
第二,如果按照受害人说的发生了争执推搡,而且还有踹门,为何门上没有任何的破坏,也没有花瓶的碎片,所以,这些证据都不存在。
第三,钱某三天后报的警,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脖子上的伤情是谢某造成的。
所以,应当认定谢某无罪。
那么,二审法院会支持谢某的上诉吗?
对此,法院也做出了解释,首先,钱某的工友在第二天已经看到了钱某脖子上的疤痕,加上双方的陈述都提到了碰碎了花瓶,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钱某脖子上的伤痕系谢某造成的。
第二,被害人钱某因为证言内容与其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相符,对谢某的主要犯罪事实陈述清晰、完整,虽部分细节描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但并不影响对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的认定。
第三,本案虽无目击证人,但各名证人均具有作证能力,且证言主要内容均为证人直接感知案件情况所作,对部分传闻内容也明确说明了来源,证言相互印证部分均可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钱某和谢某并非男女朋友关系,谢某多次称喜欢钱某,但是并未征得其同意,其表示拒绝。无法证明两人系情侣关系。
第五,案发当晚,两人虽然在保安室内相处一段时间,此时,谢某尚未实施犯罪行为,被害人自然无须呼救、逃脱。被害人的前述行为并不能否定谢某随被害人进入宿舍,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
但是,因为谢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二审法院改判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