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与怀孕7个月的情妇,到宾馆开房,岂料,在发生关系时,女子突然肚子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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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02:56:08
山东,一男子与怀孕7个月的情妇,到宾馆开房,岂料,在发生关系时,女子突然肚子疼,很快就无法说话,男子连忙将其送往医院,可女子却因羊水栓塞死亡!事后,女子丈夫羞愤之余,将男子和宾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50万!
(来源:泰安东平县人民法院)
陈刚正在镇上打工,突然接到母亲打来的电话,说他的妻子黄小莉,因为肚子疼不能说话,被送到了医院抢救,让他立即赶过来。
陈刚心中一沉,妻子怀孕已经7个月,他立即赶到医院,可刚到手术室门口,医生却一脸惋惜的对陈刚说道:“对不起,我们已经尽力了,孕妇羊水栓塞实在太凶险,应该早点来的……”
如遭晴天霹雳的陈刚,冲进手术室才发现妻子冰凉的尸体。悲痛欲绝之余,陈刚实在想不通妻子怀孕一直都好好的,为什么会突然羊水栓塞呢?
陈刚问护士到底谁送来的妻子,护士则指了指门口的贺国华!陈刚顿时怒火中烧,跑去问贺国华:“你到底对我老婆做了什么?”可对方只是低头不说话。
陈刚觉得事情有蹊跷,当即报了警,而民警很快过来将贺国华带走。面对警方,贺国华又惊又怕,民警问他:“黄小莉到底怎么回事?怎么是你送她来医院?你们到底什么关系?“
岂料,贺国华开口惊人:“我…我和黄小莉是情人关系!“民警一听也觉得不可思议,因为黄小莉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了,便又问道:”到底怎么回事,你说清楚!“
贺国华情绪十分激动,他吸吸鼻子说道:“我俩是一个村的嘛,她老公经常不在家,我们就好上了……”
“那她这个羊水栓塞又是怎么回事?”民警追问。
贺国华突然有些激动,哽咽的说道:“我们经常去宾馆开房,这天中午,我喊她出来吃饭,吃完我提议去宾馆休息休息……”
“刚开始,黄小莉还说身体有点不舒服,后来又同意了,因为我们经常去嘛,宾馆直接就给我俩开了间房。“贺国华继续说道。
贺国华显得非常后悔,他说道:“要是知道她身体这样,打死我也不带她去宾馆了!开了房,就在我们刚开始亲热时,黄小莉突然说肚子疼,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她呼吸就变得不顺畅,很快说不出话来……”
“然后呢?“民警继续问道。
“我当时很害怕,但又不敢打120,因为害怕别人知道我俩的关系嘛,我又给好哥们毛成智打电话,他赶到后,和我一起将黄小莉送到了医院,接下来的事情,你们都知道了!“贺国华回道。
此事让民警也觉得不可思议,便立即进行调查,通过走访,发现两人确实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又调了宾馆监控,种种迹象和证据表明贺国华说的都是实话。
随后,警方认定贺国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将他释放。可陈刚却不服,虽然此事让他羞愤难当,但妻子的死亡,与贺国华脱不了干系,遂一怒之下将他和宾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
1、 法庭上,陈刚认为贺国华和宾馆都与妻子的死有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刚表示,贺国华明知道黄小莉已怀孕7个月,还与她到宾馆开房,导致她羊水栓塞致呼吸衰竭而亡,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贺国华在黄小莉突然病发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导致她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贺国华应当承担黄小莉死亡的主要赔偿责任。
至于宾馆方面,贺国华认为两人去宾馆开房,宾馆并未登记核实两人的身份,也没对身为孕妇的黄小莉进行提醒,而且在黄小莉病发时也没有第一时间提供应急抢救。
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宾馆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宾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贺国华和宾馆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贺国华表示,黄小莉与他到宾馆开房,完全是她个人自愿,贺国华没有任何强迫行为。
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黄小莉应该清楚自身身体状态以及相应的后果,而且贺国华表示,在黄小莉病发时将她及时送到医院,已尽到了救助义务。
宾馆方面更是表示,黄小莉的死亡与宾馆毫无关系,完全是贺国华与黄小莉两人的行为所致,况且黄小莉病发宾馆不知晓,死亡原因也与宾馆也无关系,宾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贺国华与黄小莉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黄小莉明知自己怀孕7个月,身体状态不佳的情况下与贺国华开房,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和主要责任。
对于贺国华,明知道黄小莉怀孕7个月,可预见两人的行为会导致黄小莉出现严重后果,而且黄小莉羊水栓塞的发生不能排除与他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贺国华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而宾馆虽然与黄小莉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为两人登记而直接开房,客观上造成了黄小莉死亡,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酌情判决贺国华赔偿陈刚13.5万,宾馆老板赔偿1.5万。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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