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抗诉!”山东青岛,8岁男孩到武术俱乐部学习武术时,因训练动作不规范,被老板
舒克儿篮球
2024-06-14 00:38:38
“家属抗诉!”山东青岛,8岁男孩到武术俱乐部学习武术时,因训练动作不规范,被老板及其儿子、教练等3人,捆绑、殴打致死。一审法院因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故判处老板、教练无期徒刑、老板儿子缓刑。一审法院宣判后,老板、教练都认为量刑过重,故一起提出上诉。但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家属却认为量刑畸轻,并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来源:澎湃新闻)
男子张某斌在当地经营两家武术俱乐部,在经营过程,张某斌聘请李某为俱乐部的武术教练。张某斌的儿子张某豪也在该俱乐部帮忙打理日常管理工作。
去年6月10日,翟先生在张某斌经营的俱乐部,为8岁儿子小翟报名参加俱乐部开办的武术训练班。
可翟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这一决定,却导致小翟在俱乐部被老板和教练等人殴打致死的后果。
起诉书显示,小翟入学第8天时,俱乐部老板张某斌、教练李某因小翟训练动作不规范,就对其捆绑、殴打并最终导致小翟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经司法鉴定,小翟系钝性物体多次击打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并肺脏脂肪栓塞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并确认,是张某斌主动报警的,且其儿子张某豪也涉案其中,但张某豪没有殴打行为,只是协助捆绑等,故系从犯。
目前,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斌、李某无期徒刑,并处从犯张某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家属没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凶手。据了解,张某斌、李某认为量刑过重,已提起上诉。家属认为量刑过轻,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1、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判定禁止张某斌、李某、张某豪等3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2条明确指出,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具体而言,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并被判定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待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以后就再也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无缘了。
2、那么本案有可能改判么?
首先,上诉一般不加刑,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即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除非还有新的犯罪事实,否则,二审法院要么驳回上诉、要么改判更轻的刑罚。但检察院抗诉的话,可以改判更重的刑罚。
其次,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处死刑,但本案被告人有从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而言,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对俱乐部老板张某斌的评价,是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对教练李某的评价是,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小翟,也是主犯,且其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但凡故意致人死亡被法院评价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一般都会适用死刑。
但是,刑法第67条同时还规定,张某斌等人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也就是说,张某斌、李某之所以会只判处无期徒刑,主要是其有自首、认罪认罚两个可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笔者个人认为,虽然家属不要赔偿、不同意谅解,但是,在张某斌、李某同时具有两个可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想判处二人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有网友认为,即便不能判处张某斌、李某死刑,那也不能只判处从犯张某豪缓刑。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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