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一老太在偷摘村民菜园里的蔬菜时,被菜主人发现并追赶。老太在逃跑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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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00:49:46
重庆永川,一老太在偷摘村民菜园里的蔬菜时,被菜主人发现并追赶。老太在逃跑的过程中,自行摔倒并致十级伤残后,竟然两次将菜主人告上法庭,索赔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损失,共计8万余元。
(来源:星视频)
村民黄某在自家菜园里种植了蔬菜,供其一家人日常生活所需使用。
事发当天晚上21时许,同村村民王老太见天色已晚,偷偷溜进黄某家的菜园处,偷摘菜里的蔬菜。
王老太自认为,这个时间点“很安全”。但其偷摘蔬菜的行为,刚好被出门查看的黄某发现。
黄某发现后大声喝止,见被人发现,作贼心虚的王老太,拔腿就跑。黄某见状,立即追了过去。
可谁曾想,王老太在逃跑的过程中,却因天黑路滑,加上年事已高,一不小心、就自行摔倒在地上。
3天后,王老太被家属送到医院检查。后经医院诊断,王老太的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伤。
后经司法鉴定,王老太身体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古人云:“不问自取,视为盗也!”即王老太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盗窃,即便蔬菜价值不大,也已经构成违法。可事后王老太却在明知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的情况下,仍然将菜园主人黄某,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据此,王老太主张黄某持棍追赶其时,导致其受伤严重,侵犯其人身权,应当赔偿其医药费、住院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那么王老太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王老太主张菜园主人黄某当时持棍追赶,但其却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王老太的伤情鉴定报告上只显示摔伤,并没有显示被棍棒殴打所致,由此可见,王老太的受伤与黄某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自我救助。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菜园里的蔬菜是黄某的合法财产。其在发现王老太偷摘蔬菜后,采取喊叫、追赶等行为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属于自我救助。
最后,黄某为防止事后因无法举证索要经济赔偿,致使其合法权益因无法举证而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故其制止并追赶王老太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即应当认定为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的自我救助。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王老太的所有诉求。
一审宣判后,王老太还是不服并又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们评论称:“我很想知道当时报警没?王老太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那她到底有没有被民警拘留?”
“坚决支持法院摒弃谁闹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坚决捍卫任何人都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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