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北京东城,一女子怀孕后才得知男友不仅离异有一个女儿,还同时脚踏两船与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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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00:49:22
“渣男!”北京东城,一女子怀孕后才得知男友不仅离异有一个女儿,还同时脚踏两船与另一个女友也育有一个儿子。女子生下一个儿子并身患重病后,口头委托妹妹管理120万元,并约定钱只能用在其儿子身上。可事后几年男友却以儿子监护人的身份,三次将儿子的小姨告上法庭,主张钱应当归其管理。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李先生与前妻育有一个女儿,与前妻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由前妻抚养,李先生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女儿成年为止。
李先生离异后同时有两个女友,其中一个女友怀孕时李先生认识在幼儿园工作的女子刘某,并在刘某不知其还有另一个女友的情况下,与其确定关系。
当时刘某在妹妹刘女士经营的幼儿园工作,刘女士见多识广,一接触李先生时就觉得其人品不行。但是,沉浸在幸福之中的刘某却听不进去且还怀孕了。
刘某生下儿子不久后,被医院确诊患上不治之症。
为了治病刘某卖了唯一一套房子。可卖房所得款却被李先生拿去投资了。刘女士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是带着患病的刘某去找李先生要钱,这时刘某才知道,原来李先生还有一个女友,且也育有一个儿子。
得知真相后,刘某当着众人的面,委托妹妹刘女士代为处理120万元。
委托事项为:15万元用于归还刘某的个人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儿子长大后的家装、85万元用于儿子教育资金直至学业结束,儿子学业结束后,有权领取剩余部分。
可能想着当时刘某没有立书面遗嘱,且钱还是由其直接转到刘女士账上的,因此,在刘某去世两年后,李先生竟然以这120万元转账款全部都是借款为由,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20万元本息。
但在场人员都出来作证,李先生只能撤诉。
可两年后,李先生又打起了这笔钱的主意,再次将刘女士告上法庭,理由是刘女士支付儿子的教育费用时,推三阻四,应当要将钱交由其来管理。
刘女士反驳称,妹妹的儿子小李目前在公立小学上学,并不需要支付任何教育费用。如果小李需要支付教育费用,理由合理,可由其一方来直接支付。
刘女士同时还主张称:李先生与前妻育有一个女儿、与现任妻子(当时的女友)也育有一个比小李大一岁的儿子,且李先生现在还在外面与别的女人常年同居,如果将钱交由李先生来管理,不知道钱会花到哪,未成年人小李的利益根本无法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李先生自知不可能胜诉,又撤回起诉,但其与刘女士在法院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大意为:1、刘女士保证不会挪用此款,利息归小李所有;2、小李初三前报课程所需费用由李先生通知刘女士前去交费;3、上大学时的费用也应由此款支出、大学毕业后剩余钱款全部转给小李本人;4、如没有上大学、小李职业技能费用也从此款中支出,技能培训结束后剩余款项也全部交给小李本人;5、李先生每年有权查账一次、对钱款有监督权。
签订协议两年多后,李先生以违约为由又告上法庭。理由是:自2021年至2023年,其陆续为小李支付辅导班费用,并将支出凭证发给刘女士要求其将费用转回,但刘女士不仅未予回复,还将其微信拉黑。
民法典第50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刘女士反驳称:
第一,协议明确约定,报课费用应由李先生通知其前往缴纳的,而不是由李先生交费,再找其报销。
第二,2021年至2023年期间,几乎都是在家线上学习,何来外出补课之说?所谓缴费凭证是子虚乌有。
第三,小李在其经营的幼儿园上学四年多,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作为父亲的李先生不仅没有感恩,还在小李上了小学后,不让其见小李。因此,如果把钱交给李先生,将无法完成妹妹生前的委托事项。
法院认为:
刘某生前将其合法财产委托给妹妹刘女士,刘女士按照刘某的意愿,为小李受教育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虽因刘某病重未设立书面遗嘱,但李先生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其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结合双方事后签订的协议书,能够认定刘某生前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了民事信托,且该信托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故应属于有效民事信托。
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刘女士提交了独立的账户,显示其对受托财产进行了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李先生虽主张刘女士未尽受托人之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女士履行受托人义务存在严重违反信托目的或违反管理职责的情形。因刘女士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未见有与信托目的不符的情形,且受托财产亦未减损,故无法认定刘女士违反了受托人义务。
因此,该民事信托不存在应当变更或终止的情形,故对李先生返还受托资金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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