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官人情味十足!”湖北天门,男子向一典当公司抵押借款7万元,不曾想,借款到
舒克儿篮球
2024-06-13 00:42:30
“这个法官人情味十足!”湖北天门,男子向一典当公司抵押借款7万元,不曾想,借款到期后,典当公司才发现男子已经去世。为了实现债权,典当公司将男子的父母、妻儿悉数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在继承男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前述7万元本金及利息。面对着男子只有3岁的儿子,法院这样判!
(来源:北青网)
想着自己的经济状况,男子王伟仔细地盘算着,看看哪里还能不能倒腾出来一些活动资金。
脑子里清点完自己的财产后,王伟把自己名下的那套房屋当做了目标。
于是,王伟找到给提供融资服务的某典当公司,看看以前述房屋做抵押能借出多少钱?
典当公司的工作人员评估后,说可以借给王伟7万元。
就这样,王伟跟典当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办理完抵押登记后,王伟收到了典当公司付来的7万元款项。
毕竟有抵押物在此,典当公司对王伟还是比较信任。
所以,直到借款到期时,典当公司才发现王伟已经去世了。
发现王伟去世后,典当公司开始考虑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万万没想到,典当公司调查后发现王伟的遗产已经由他父母、妻子和儿子全部继承。
无奈之下,典当公司将王伟的父母、妻子和儿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偿还案涉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看待呢?
从民事案由的角度,本案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首先应该审查原告所主张的债务是否存在。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债务是基于与王伟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这就有必要审查案涉抵押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经审查,法院认为案涉抵押借款合同符合前述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王伟对典当公司负有偿还7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法律义务。
确定王伟负有债务后,需要确定王伟是否有遗产。
具体到本案中,单就王伟借款抵押的房屋来看,他就是有遗产的。
当确定王伟有遗产后,如果其法定继承人不想在继承王伟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王伟债务的责任,他们必须在实际继承之前予以放弃。
值得注意的是,就本案来看,王伟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已经选择了继承,这个过程难以复原,他们不能再放弃,只能就已经继承的王伟遗产向典当公司清偿王伟所负的债务。
但是,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里有个优先适用的情形,那就是用王伟遗产清偿其债务之前如果王伟留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在清偿之前,应该给这类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恰恰王伟的儿子就符合这个情形,他只有3岁,距离成年还有15年,现在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
考虑到这种情况,法院判令先将王伟遗产的一半用来供王伟儿子使用,剩余的遗产再用来清偿王伟欠典当公司的本金及利息。
我们认为,法院如此处理非常值得赞赏,不仅考虑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了王伟儿子的健康成长,毕竟护卫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
0
阅读: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