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一女子忙于生意,将10岁的女儿托管在一所幼儿园里。可没想到,女儿却被园长

舒克儿篮球 2024-06-12 06:31:17
海南省,一女子忙于生意,将10岁的女儿托管在一所幼儿园里。可没想到,女儿却被园长丈夫堵在寝室强行发生关系,下体流了很多血。事后,女孩被威胁,不敢告诉父母。直到5年后,女儿才在恐慌中将此事告诉了父母。女子和丈夫得知后,选择报警,可没有证据,也无法定罪。就在女子惆怅时,这三个人出现了,帮了她们一家大忙!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刘青青最近发现女儿小花动不动就流眼泪,情绪时常低迷,更加的不爱社交,她感到不对劲儿。 对于这些,刘青青很自责。由于她常年和丈夫忙于生意,顾不上女儿,所以女儿到底怎么了,她无从得知。 刘青青只能一遍又一遍的追问小花:闺女发生啥事儿了,要跟妈说,你这样妈会急死的。 小花将妈妈拽到卧室,将门反锁,说起了5年前那个恐怖的下午。 当时,由于刘青青忙于生意,没办法准时接送女儿上下学,周内就把女儿托管在一家幼儿园里,一个月1000块,每周末回家。 这家幼儿园,里面寄宿的学生还不少。 当时刘青青选择将女儿在幼儿园托管,是因为在她看来,学校都是安全的地方,也干净。 可谁能想到,这家幼儿园里竟然藏着一个畜牲。 那个周五下午,小花上完课回幼儿园的寝室里收拾东西,准备回家。 可就在这时,吴鹏也跟了进来,吴鹏是这家幼儿园园长梁甜的丈夫。 看到吴鹏跟进来,小花感觉不对,匆忙拿了两件衣服就要出去。 结果,吴鹏立马将门反锁。小花意识到有危险,赶紧大喊求救。 吴鹏立马捂住小花的嘴,将其拖拽到寝室床上,脱了小花的裤子和内裤,小花用尽力气反抗,大叫,吴鹏上去就是一巴掌,然后威胁到:再叫,就杀你全家。 小花在惊恐中被吴鹏性侵,下体流了很多血。事后,吴鹏让小花去卫生间清洗完后再回家。 从那儿开始,小花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没有以前那么活泼,常常把自己关在屋子,也不敢跟父母说。 听到女儿讲述被性侵的过程,刘青青气愤的杀人的心都有了。 她想到了5年前那天晚上,女儿说下体不舒服,刘青青发现女儿下体肿胀,还以为发炎,抹了点消炎药,她根本没往这儿想。 刘青青和丈夫去找吴鹏,可吴鹏不承认,还挑衅刘青青两口子“即便是,又怎样。” 随后夫妻俩又找吴鹏的爱人梁甜,可梁甜却对她们避而不见。 刘青青和丈夫最终选择报警,可吴鹏面对警方的询问,一直不承认,也不认罪。 没有确凿证据,很难给吴鹏定罪。 就在这紧要关头,小花想起来,她当时被性侵后,给自己三位比较要好的同学说过。 最终,警方联系到这3位同学,他们均证实有此事,这成为此案的关键性证据。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当地检察院认为,王鹏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6条规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第1款规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也就是说,吴鹏至少要在监狱里服刑10年。 评论区一片哗然,都在声讨吴鹏,希望这类人,被阉割。 2、刘青青在知道女儿小花被侵犯的那一刻,十分后悔,自责自己没照顾好小花。 《民法典》第34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刘青青和丈夫,作为小花的父母,没有对孩子尽到保护义务。 尤其家里是女孩子,做父母的一定要多留一份心。 3、刘青青有权起诉吴鹏,进行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花因为此事,患上了抑郁症,无法正常生活,吴鹏和其妻子,理应进行赔偿。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关注@蜜蜂说法 ,每天带你了解法律小故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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