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取闹!”广东深圳,一女子在公司工作多年且还是中层管理人员,可女子却因不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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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06:27:44
“无理取闹!”广东深圳,一女子在公司工作多年且还是中层管理人员,可女子却因不满公司在办公场所范围内,安装监控摄像头,连续18个工作日打着两把雨伞挡住摄像头工作。被公司开除后,女子不服,遂以安装摄像头侵犯其隐私、违法解除合同为由,与公司打了三场官司,索要35万元赔偿金。
(来源:闽南网)
王女士早年通过层层面试后,好不容易才进入某公司工作。进入该公司工作后,王女士凭借个人努力,熬了好多年,才坐到了公司中层管理的岗位上,
公司逐渐走上正轨后,为了加强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在公司办公场所内安装了一批监控摄像头,
可平时穿着时髦的王女士却认为,公司此举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更重要的是,公司高层都是男性,可以随时随地的查看监控,并因此“偷窥”其隐私。
但公司坚持认为,王女士就是在无理取闹!
王女士要求公司拆除监控摄像头无果后,每天在其工作岗位上打着两把伞上班,以示其对公司的不满!
公司连续两次口头警告无果后,又两次书面警告王女士,但其却不以为然!继续如此操作!
18个工作日后,公司忍无可忍,将王女士开除。
但王女士不服气,遂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共计35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同时还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公司认为:
第一,其有权在公司办公场所内,安装摄像头。
第二,王女士连续18个工作日,为了逃避公司的管理,故意将两把雨伞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公司无法知悉其是在工作,还是在玩手机或者是故意怠工。
第三,王女士拒不服从公司管理,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但王女士还是认为:公司安装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其在工作岗位上打两把伞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走光”,且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监控摄像头对其监督。
现在情况很清楚了,即王女士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对公司突然安装监控摄像头不满。但公司认为,其行为合情合理合法,且已经前后4次警告过王女士。
那么王女士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确实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但是,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据此,法院认为,公司为保证工作场所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行为,并不构成民事侵权。
其次,退一步讲,王女士工作岗位是公共场所,其只要规范着装就完全可以避免所谓的“走光”问题,故其主张公司侵犯其隐私权,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在公司安装摄像头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王女士无视公司多次警告且拒不改正,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用人管理制度,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合同。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求。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也认为王女士是无理取闹,故维持原判。
连败两场官司后,王女士不仅一分赔偿金都没拿到,还搭上两笔案件受理费,已经失去工作的王女士开始着急了,遂以其并未严重违反公司用人制度为由,申请省高院再审,诉求还是索要35万赔偿金。
也就是说,这时王女士已经不再质疑公司安装摄像头是否合理合法,只是认为其行为并未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只是轻微的、公司不能据此将其开除。
但是,再审法院认为,劳动法不仅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还保护公司正常经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公司已经多次警告的情况下,王女士无视公司管理规定,在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综上,再审法院同样认为,公司的决定合理合法!
也就是说,王女士因一时任性,不仅丢掉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还搭上了三笔诉讼费。
有网友认为,完全有理由怀疑王女士就是想“碰瓷”公司,目的就是想要赔偿金。但结果却失算了!
也有网友认为,支持三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就是无理取闹!不值得同情!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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