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颜无耻!浙江一男子,得知女子丈夫和婆婆不在家,深夜爬上女子家的二楼,想翻墙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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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 18:27:40
厚颜无耻!浙江一男子,得知女子丈夫和婆婆不在家,深夜爬上女子家的二楼,想翻墙进入房间,女子听到动静,拿出拖把防卫,男子惨叫一声掉落下去,后脑勺着地,不幸去世。事后,男子家属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元,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海峡网)
深夜,陈兰和丈夫通了会电话,她叮嘱丈夫在休息区多休息会,不要急着开车赶路。
挂断电话,陈兰躺在床上辗转反侧,婆婆带着孩子回了老家,丈夫出车去了,这热闹的家里一下子安静下来,她还真有点不习惯。
漫漫长夜,四下寂静无声,陈兰怎么都睡不着。
她闭上眼睛,脑海中却在东想西想,就在这时,她突然听到了窗外传来窸窸窣窣的响声。
她本以为是老鼠或者其他小动物,可仔细听了一会,感觉有些不对劲,窗外传来的声音像是什么东西在轻轻地移动。
莫非家里来小偷了?
陈兰猛地坐起身来,屏住呼吸,仔细聆听。那声音越来越清晰,她心头一紧,手心里渗出了冷汗。
她家的二层小楼紧挨着宽阔的水泥马路,但是二楼的窗户并没有安装防盗网,她心里不禁有些发慌。她也记不清自己睡觉前,到底有没有反锁窗户。
她悄悄从床上爬起来,蹑手蹑脚走到洗手间,拿了一个拖把,然后小心翼翼地拉开窗帘的一角。
月光下,她看到一个模糊的身影正在伸手打开窗户,陈兰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她吓得几乎要叫出声来。但她强忍住恐惧,努力让自己保持冷静。
她深吸一口气,壮着胆子大声问道:“谁在外面?你要干什么?赶紧走,不然我对你不客气!”
窗外的黑影压低声音回答:“我知道你一人在家,你给我老实点,否则我要你的命!”
陈兰看着窗外的人半边身子翻进了窗户,拿起拖把用力一杵,只听到“咚”的一声,似乎有什么东西掉下去了。
陈兰愣在原地,浑身止不住的颤抖,好一会儿才缓过神来,拨通了丈夫的电话,告诉丈夫家里出事了。丈夫了解情况后,让陈兰赶紧报警处理。
在等待警方到来的时间里,陈兰躲在二楼卧室,压根不敢下楼查看。
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陈兰家楼下躺着一名男子,后脑勺着地,已经奄奄一息了。
120赶到现场,将男子拉走,但是经抢救无效去世。
经过调查,去世的男子叫周某,是陈兰家同村的居民,周某对陈兰家的情况非常熟悉,知道陈兰的丈夫是个大货车司机,经常在外地跑车。
他从邻居口中得知,陈兰的婆婆也带着孩子回了老家,心生歹意,从一楼的排水管爬到了二楼,打算推开窗户进入房间。
在陈兰家的外墙、排水管、窗户都提取到了周某的指纹和脚印。
警方认定陈兰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可周某的家人,却一纸诉状,将陈兰告上了法庭。
1、周某的家人认为陈兰用拖把将周某击落,造成周某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周某的家人认为周某深夜爬上陈兰家二楼,虽有过错,但是陈兰发现后,应当报警处理或者呼救,而不是把周某击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陈兰将周某击落后,负有救助义务,应当及时施救。但是陈兰并未及时拨打120,也未下楼查看情况,救助不及时,存在过错。
周某虽然存在过错,但是罪不至死。
因此,陈兰应当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50万元。
2、陈兰却称:事发当晚,自己出于自卫,拿拖把杵了一下周某,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陈兰一方认为事发当晚,周某非法侵入自己家住宅,自己有出言制止周某的行为,但是周某不听,还试图翻窗进入房间,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已经构成了威胁。
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并且自己杵了一下后,并无后续伤害周某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因此自己无需担责。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周某非法侵入陈兰家的住宅,陈兰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反击,用拖把杵向周某,这是出于自卫本能的正当防卫,陈兰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周某家人的讼诉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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