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四川峨眉,7旬老太拿着纸箱乘坐超市电梯,不小心摔倒,2分钟后,她
舒克儿篮球
2024-06-10 18:21:39
“谁死谁有理?”四川峨眉,7旬老太拿着纸箱乘坐超市电梯,不小心摔倒,2分钟后,她被电梯传送到地面,爬起来踉踉跄跄走了,没想到几小时后,老太竟然脑出血身亡,家属一怒之下把超市和物业公司告了,索赔19万。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阜阳新闻网)
罗老太古稀之年了,可她还是闲不住,到处捡一些纸箱饮料瓶之类,攒多了卖钱,换一些财米油盐钱。
罗老太辛苦一辈子,根本闲不住,一不干活浑身不是这儿疼就是那儿痒,她就当锻炼了。
现在生活压力那么大,她只想自己轻手利脚时,能挣点养老钱,不给子女添负担。
这天,她手里拿着捡来的纸箱,溜达到一家超市门口,就站上自动扶梯,准备去超市看看,有什么可捡的废品。
可罗老太一站上自动扶梯,看着缓缓上行的电梯,她就感觉一阵眩晕,脚下一个不稳,她就失去平衡摔倒了。
老胳膊老腿,想赶紧起来很吃力,而且电梯上再无他人,罗老太连呼叫的力气都没有,只能在不断上行的电梯上翻滚,磕碰。
2分钟后,罗老太被电梯送到地面,她劫后余生,缓了一会后,才爬起来踉踉跄跄离开。
可这么大年纪了,摔一下子可不轻,再加上罗老太在电梯上磕碰了两份多钟,剧烈撞击导致她脑出血,回到家后几小时,竟然不治身亡。
看到母亲身体有伤,罗家子女觉得母亲死的蹊跷,就决定追根溯源,查找母亲的死因。
于是他们找到了导致母亲摔倒的电梯,而这个电梯属于超市。
所以,罗家儿女认为,母亲的死,超市和物业公司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他们看来,母亲摔倒时,没一个工作人员前来救助,超市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也存在安全隐患。
罗家儿女找到超市和物业公司不依不饶,狮子大张口要求赔偿19万。
超市老板闻之色变,也气愤不已,真是谁死谁有理呀,罗老太不是来超市消费的,她不过是个过路人。
而且,当时不是超市员工见死不救,而是大家正在闭店清货,忙的不可开交,不知道老人摔倒,否则不可能不施与援手,即使她不是店里的顾客,他们也会全力以赴。
负责电梯运营管理的公司也叫苦不迭,大呼冤枉。
他们认为罗老太出事,并不是电梯因为没有定期修理维护,导致出了故障的原因,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罗老太儿女一看两边都踢皮球,不予赔偿,一怒之下把超市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万。
在他们看来,母亲虽然古稀之年,但无病无灾,突然就撒手人寰,和摔倒有关,而摔倒的地方是超市的电梯,超市没有工作人员在电梯处值守,他们当然有责任。
有人认为,大多数人都认为摔个跟头会造成脑出血,其实这是把因果关系给颠倒了,其实是先出现脑出血然后才摔倒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罗家儿女认为,涉事超市和电梯运营物业公司都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母亲因为乘坐超市电梯导致摔倒,因为2分多钟的碰撞,又导致母亲脑出血身亡,母亲的死,和超市的不及时救助和电梯的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
2、超市认为,不是谁死谁有理,罗老太一把年纪了,乘坐电梯眩晕和年龄有关,她自己没尽到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罗老太作为成年人,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既然乘坐电梯晕眩,自己还不注意,导致意外发生。
因为当时超市闭店清货,不在营业期间,罗老太也不是顾客,只不过路过,如果她出意外,就让超市担责,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电梯运营公司认为,罗老太出事时,电梯是运行正常状态,足以证明他们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度扩张,不应将“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该赔偿”作为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
否则,经营管理者的义务被不合理加重了,这显失公平。
4月份,法院判决驳回罗家儿女的诉求,他们不服,正在准备资料上诉。
这就像,走道撞到电线杆子,说电线杆子位置不对。支持!过度放大公平的尺度只会让无耻者更加无耻。
这样就对了,法院要回到正常办案的轨道上来,不能再是谁死谁有理了,以事实为依据,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无责就是无责,不能和希泥了。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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