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手太重了!”贵州遵义,11岁女孩因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外出务工,常年寄住在伯父

舒克儿篮球 2024-06-10 18:20:31
“下手太重了!”贵州遵义,11岁女孩因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外出务工,常年寄住在伯父家中。女孩第九次离家出走且因盗窃被抓后,父亲一时冲动,将女孩捆绑并进行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殴打。送医抢救后护士偷偷报警。女孩死亡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但父亲认为其是过失犯罪。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贵州遵义湄潭县法院) 男子冉某与妻子育有一个11岁大的女儿小冉。可几年前,妻子外出务工后就再也没有回来。冉某将女儿放到哥哥家中生活。独自外出务工。 可在伯父家中生活期间,小冉前后离家出走过九次。 事发前几天,小冉再次离家出走。这次离家出走时,小冉写了一份“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大意为:“我自愿离家出走,与亲人断绝关系!” 小冉离家出走几天后因盗窃他人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 之后小冉的伯母陈女士向事主赔礼道歉并赔偿了300元。将小冉带回家中后,伯母要求小冉跪下,把离家出走几天的经历说清楚,但小冉不愿多说。 事后陈女士打电话告知丈夫及小冉的父亲冉某。 晚上21时许,冉某接到电话后连夜驱车赶回家中。 见到父亲回来后,小冉扑通一声,跪在父亲面前。 冉某随即就问小冉到底怎么回事。小冉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自己错了。之后,小冉一会说要喝水,一会说要解手,试图回避父亲的追问。 冉某一气之下,用铁丝衣架打了小冉腿部几下。之后冉某又让小冉把手伸出来,并也用力打了几下。 小冉被打痛后,就用手去抢父亲手上的衣架,无果后,就冲进卫生间将门反锁躲避、谁叫都不肯出来。 冉某用脚踢门无果后,用工具将卫生间门打开。随后冉某将女儿小冉从卫生间强行拽了出来。 小冉被拽出来后,冉某用一根电线将其捆住,并用铁丝棍朝殴打小冉。持续四五分钟后,冉某才停手。 之后,小冉先是靠在沙发上,后又倒在地上了。 次日凌晨1时许,小冉的伯父赶回家中,并对小冉说:“你要是听话,哪里会被打成这样子!”小冉随即就说我知道错了。事后冉某就让哥哥嫂嫂先去休息。 哥哥嫂嫂进房后,冉某准备将小冉抱到床上时,因发现小冉不对劲,就大声叫哥哥嫂嫂出来查看。 之后,冉某与哥哥一起将小冉送医抢救。 凌晨2点3分,小冉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护士广某发现小冉身上的伤是人为的,且还是年仅11岁的未成年人,广某随即按照管理规定主动报警。 民警赶到医院后,将还不知道护士已经报警的冉某抓获。后经鉴定,小冉系钝器致全身广泛性皮下出血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因双方是父女关系,且是教育女儿盗窃所引发的。民警特别重视,不仅查证了小冉到底有没有盗窃,还对小冉所读学校、邻居以及其他家属处进行走访。 伯母陈女士证实,这是小冉第九次离家出走、小冉第七次离家出走时,冉某才开始用衣架打小冉的。 班主任刘某证实,小冉在学校表现非常优秀,成绩好,非常聪明。但是,五年级上学期在同学书包里拿了别人的60元钱、当时已经告知过家长。 民警查实事发前一天当地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并找到当事人核实其发现小冉盗窃后报警的事实。 冉某陈述称:其14岁时母亲离家出走至今、妻子也在女儿几岁时离家出走至今。没想到女儿也会离家出走、其第七次才开始动手的,其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女儿离家出走和盗窃的坏习惯,属于过失犯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几位家属、邻居的陈述能够与上述案情相互印证,因此,民警认定冉某主观只是想教育孩子,但下手太重了,故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冉某身为成年人,在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对女儿采取捆绑的方式,并对其实施长达两个小时以上的殴打,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亡。 其次,虽然冉某事前不知道护士报警,不属于主动到案,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从轻处罚, 再次,冉某没有追求女儿被其伤害致死的主观故意,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且本案系因家庭教育孩子产生的严重后果,与其他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故可从轻处罚。 最后,对孩子的教育应遵循科学规律,遵循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心理、生理特点,小冉从小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父母均没有陪伴在自己的身边,父爱、母爱的缺失使她养成了些许的不良习气,但这些是可以通过学校、家庭的教育帮助她改正。 因此,冉某的行为与其他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同样严重,应酌情从重。 综上,法院判处冉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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