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大妈来到菜市场的猪肉摊假装挑选猪肉时,趁老板不注意,迅速将一大块猪肉递给旁边另一大妈。两人得手后,大妈就以肉不新鲜为由离开现场。网友们表示,一看这手法就是惯犯。应当严惩!
(来源:星视频、江北融媒)
李女士(化名)在当地菜市场人流比较大的位置开了一间猪肉摊,平时生意还不错,虽然赚不到大钱,但在老顾客的帮衬下,养家糊口还是没有问题的。
11月21日早上9时22分,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开门做生意时,很多送完小孩的家长纷纷来到菜市场买菜,菜市场的人流量也瞬间就大了许多。
当时一共有五名大妈同时来到李女士家猪肉摊处,挑选猪肉。其中三人挑选好所要的猪肉后,李女士就按照顾客的要求,分别为她们剁肉、切肉。
可谁曾想,李女士在为顾客剁肉、切肉时,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大妈先是用手先后拿起几块猪肉来仔细查看,但都觉得不满意,之后又以手拿肉弄赃了手、要擦手为由,用案板上的毛巾擦毛。
紧接着,黑色上衣大妈就趁李女士不注意时,迅速将一大块猪肉递给其身后穿白色外套的另一位大妈。
白色外套大妈拿到猪肉后,就用一个黑色塑料袋挡住并迅速离开现场。得手后,黑色上衣大妈就假装李女士家的猪肉不新鲜,也迅速离开了现场。
事后李女士查看监控时,才无意中发现了这一幕。
有网友气愤的表示,这两人胆子真大,明知道店门口就有监控,还敢这样做,尤其是白色外套那位大妈,连口罩都懒得戴,难道是吃定了摊主不会发现?
许多网友看到两人默契的配合后,都觉得她们绝对是惯犯、平时家里吃猪肉绝对都是“零元购”的。
网友们这个猜测很快就得了证实。李女士表示,这两位大妈用同样的作案手段,连续偷了三家店。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从法律上讲,只要案板上的猪肉还没有卖出去,就还属于李女士的个人合法财产,没有异议。
因此,两位大妈趁李女士不注意时,秘密将猪肉据为己有,其行为就应当将评价为盗窃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盗窃不仅以非法所得作为定性处罚依据,同时还会以作案次数来决定是否需要刑事处罚。
具体而言,盗窃一块或者三块猪肉的价值一般都不会超过200元,即价值都达不到数额较大应当刑事处罚的标准,但是,分三次偷三块猪肉,那就是属于多次作案的情节,这个时候就可以刑事立案调查。
刑法第264条规定,具有多次盗窃情节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两位大妈只是偷李女士一家,偷一块或者三块猪肉都会因价值不大,治安处罚。但她们连续在三家猪肉摊作案,性质就属于多次作案了。
换而言之,即便两大妈只在每家摊挡偷一块猪肉,也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刑法第25条规定,事前明知他人是实施犯罪行为并为其提供帮助,或者与他人合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应当为自己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两人事前是共同预谋、分工合作作案的,属于共同犯罪,因此,不论谁动手偷、谁负责转移猪肉的,两人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且都是主犯。
最后,猪肉被偷走后大概率是被两人拿回家做菜吃了,想要她们物归原主是不太现实了,因此,两人还应当按照市场销售价赔偿三位摊主的经济损失。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有网友认为,从两位大妈的衣着打扮来判断,应该不至于买不起肉来吃的,可两人却自以为很高明、偏偏要以身试法,真是贪得无厌!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7xxx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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