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某学校的学生为了向同学收取保护费,对赤裸上身的男同学拳打脚踢。过程中,

酵子说军事 2024-06-05 10:23:05

山西太原,某学校的学生为了向同学收取保护费,对赤裸上身的男同学拳打脚踢。过程中,学生还用螃蟹夹不愿意交保护费同学的下体。事发后学校回应称,此事性质恶劣,已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警方已发布通报称,11人涉案,2人已经被刑拘。

(来源:椒点视频、时间视频)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男学生赤裸上身坐在地上。过程中,有人用手殴打坐在地上的学生,也有人用脚去踢踹该名男学生。但被打的男学生根本不敢反抗。

据了解,这群无法无天的学生这样做的目的,居然是为了向男同学收取保护费。如果有人敢拒绝支付保护费,就会换来一顿毒打,甚至用螃蟹夹下体。

事发后,涉事学校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性质比较恶劣,已经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被打学生身体无大碍,现在双方家长都在公安机关处理此事。

目前,警方已经发布通报称,此事属实。事发时11月19日8时许。被害人有两人,分别是男学生刘某和黄某,两人均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

作案人员分别是16岁的梁某和16岁的白某等共计11人。但警方确认,脱裤子螃蟹夹下体只是言语威胁。

目前,粱某和白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涉案人员被依法处理,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网友气愤的表示,这些人真的是学生么?什么样的家长、什么样的学校才能教育出这样的学生啊?既然学校和家长都教育不好,那就让法律出手吧!

那么法律最终会如何处罚这这群无法无天、敢向同学收取保护费,且作案手段令人发指的学生呢?

首先,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处罚行为人的年龄要求不一样。具体而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14-18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21条同时还规定,14-16周岁和16-18周岁初次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拘留处罚。

刑法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警方已经确认梁某、白某年满16周岁,且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两人必须刑事处罚,至于其他9名涉案人员则“对号入座”,看要不要治安处罚。

其次,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以上轻微伤,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

换句话说,由于本案两名被害人都被殴打致轻微伤,且行为人以螃蟹夹下体为威胁,属于性质恶劣的情形,因此公安机关才会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刑法第293条规定得很清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即便梁某和白某是未成年人,其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后果,最多只能从轻处罚。

其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损害,学校作为管理者,难辞其咎,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作为管理者有义务通过有效管理等方式,保障学生的安全,如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最后,不论公安机关最终怎么定性处罚,收保护费学生的家长有义务承担其孩子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被打学生因被打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老话说“子不教父之过”!用现在法律来形容就是,家长因自己没有教育好子女所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由负有过失的家长来承担!但刑事责任只能由子女“一人做事一人当”!希望各位家长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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