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对夫妻奖励女员工一套房子后,丈夫与女员工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妻子得知两

酵子说军事 2024-06-05 10:22:07

广东广州,一对夫妻奖励女员工一套房子后,丈夫与女员工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妻子得知两人的关系后,告上法庭,妻子不仅要求女员工返还丈夫的转账等赠与共计70多万元,还要求收回奖励的房子。

(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彭先生与妻子洪女士经营一家公司,公司主营销售化妆品生意,平时夫妻俩的分工是洪女士管销售,彭先生负责管理原材料的进货和工厂的经营生产。

年轻漂亮且很有能力的陈女士从别家公司跳槽至洪女士所经营的化妆品公司后,洪女士许诺只要年业绩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在原有待遇的基础上,再给陈女士奖励一套房子的首付款,限100万元以内。

洪女士没想到的是,由于陈女士工作出色,不仅提前完成了约定业绩,还从原工作公司为她们带来了不少客户。最终洪女士与丈夫商议后决定履行承诺。

事后不久陈女士如愿以偿的买下了一套房子,房子的首付款也全部是都是由公司代为支付的。

可洪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年后她在丈夫醉酒时无意中发现丈夫彭先生与陈女士的暧昧聊天记录。

不过洪女士很聪明,看到两人的聊天记录后第一时间取证备份并没有马上质问丈夫,而是开始暗中调查丈夫的开房记录、转账记录以及购物记录等等。

拿到丈夫与陈女士有关联的支出记录共计70多万元以及两人合照、有手挽手亲密举动监控视频后,妻子洪女士开始分别向两人发难,且两人均没有反驳。

但对于洪女士指责彭先生为自己的花费方面,陈女士却极力反驳,并也掏出相应的转账、支付及购买记录来证明她也为彭先生花费不少于40万元。

陈女士的意思很明确,承认两人的关系,但花费方面,双方都有付出,即也有为彭先生购买礼物以及转账,因此,其只同意返还双方之间的差价。

民法典有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陈女士承认彭先生的支出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也知道彭先生这种行为属于赠与,但其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确实有义务返还。

可妻子洪女士却坚持认为,陈女士明知道彭先生是有家庭的人,仍然与其保持情人关系,因此,其不能主张撤销自己的赠与,且于法无据。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洪女士的意思也很明确,我只知道彭先生转出去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是为陈女士所支付的,因此,其只主张撤销彭先生的赠与,至于陈女士要不要撤回自己的赠与、能不能撤销与其无关。

现在的情况是,妻子要求70多万元全部返还,而情人陈女士只同意返还两人之间花费的差价30万元。

双方多次争执未果后,妻子洪女士告上法庭,但其此时的诉求不仅是返还70万,房子也要返还。理由是陈女士在获得房子时,已经与丈夫是情人关系。

可陈女士却拿出当时的合作协议称,房子的首付款是自己凭本事创造业绩赚来的,不侵害其他人权益,且房子已经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无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第4款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是洪女士与彭先生的共同赠与,赠与附加条件是要求陈女士能够完成指定业绩。

现有证据证明陈女士已经完成业绩,就代表其已经履行了赠与义务,因此洪女士夫妻俩都无权主张撤销,且即便有异议也应当在一年内提出权利主张。

那么妻子洪女士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房子首付款是洪女士与彭先生共同处理夫妻财产的赠与行为,且洪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受赠人陈女士未能履行赠与义务,因此,法院不支持洪女士主张撤销赠与购房款的诉求。

其次,洪女士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丈夫彭先生与陈女士是情人关系,且能够证明彭先生的赠与行为侵犯了洪女士的财产权,因此陈女士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第3款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最后,虽然陈女士也主张其给彭先生的转账行为是赠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是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且与本案无关,因此法院不予评价,驳回其诉求。

也就是说,如果陈女士想要回自己给彭先生的赠与,首先要先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赠与行为,法律是支持返还的情形,然后再去另行起诉彭先生要回。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陈女士应当返还70多万元,但驳回洪女士想要收回购房款的诉求。且一审宣判后陈女士提出上诉,也同样被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支持洪女士依法维权收回夫妻共同财产,但一码归一码!房子是奖励,不能言而无信!

但也有网友认为,破坏他人婚姻就要付出代价,坚决支持洪女士的诉求。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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