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7旬老人终身未嫁未育有子女,并与父母一起将大哥的遗孤抚养成人。大哥的遗

酵子说军事 2024-06-05 10:19:11

福建厦门,7旬老人终身未嫁未育有子女,并与父母一起将大哥的遗孤抚养成人。大哥的遗孤长大成人后,老人还以母亲的名义为其筹备婚礼。可谁曾想,当4个平时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姐妹得知父母的几间老宅马上要拆迁后,却与大哥的遗孤一起,两次将老人告上法庭,要求大家一起继承父母的拆迁款。

(来源:福建厦门中院)

林大爷与老伴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和五个女儿。大儿子林先生与妻子结婚后,也育有一个女儿。可不幸的是,林先生早年却因交通事故导致意外身亡。

林先生去世后妻子很快就改嫁,女儿林女士则由爷爷林大爷和患有肢体残疾三级的奶奶共同抚养。

二女儿自小就与大哥林先生的感情非常好,所以大哥去世后,二女儿一直将林女士当亲生女儿,与林大爷夫妻俩一起共同抚养林女士,且自己终生不嫁。

在抚养侄女林女士期间,二女儿长期照顾年迈的父母,直到父母先后因病去世。而林大爷的另外4个女儿则先后嫁为人妻,并搬到外地生活。

林女士长大成人后,二女儿还以母亲的名义为其筹办嫁妆等结婚事宜,并风风光光的将其嫁了出去。

可二女儿怎么也没有想到,当自己70多岁、4个妹妹得知父母老家几套老房子要拆迁并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共同继承拆迁款时,自己一手抚养长大成人的侄女,也与4个姑姑站在原告席上要求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第1128条还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4个妹妹的诉求很明确,父母去世时没有立遗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她们与二女儿一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且应当平分遗产。

侄女林女士的理由是,其父亲林先生是被继承人林大爷夫妻俩的儿子,林先生早于林大爷夫妻俩去世,其可以代位继承父亲林先生可以继承份额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4个妹妹和侄女林女士的诉求成立的话,那么林大爷与老伴的遗产要分6份来共同继承。

二女儿自打参加工作会赚钱以后,就一直照顾赡养父母、抚养侄女,对于长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4个妹妹以及侄女的诉求,自然是无法接受的。

于是二女儿以5人均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就无权继承为由,不同意6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5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除非二女儿能够举证证明4个妹妹及侄女有上述行为,否则她们都有继承权,这一点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没有讨论的余地。

但是,为了公平起见,民法典第1130条同时又规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换而言之,即便4个妹妹及侄女依法都享有继承权,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理所应当的可以平均继承遗产。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女儿一直以来不仅履行照顾父亲及身患残疾母亲的义务,还为父母缴纳了所有养老保险以及为父母操办身后事,属于上述“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二女儿可以继承更多的份额。即二女儿可以继承55%的份额、4个妹妹每人可以继承10%的份额、代位继承的侄女可继承5%份额。

一审宣判后侄女和4个妹妹都不服气并提出上诉。4个妹妹上诉时称,自己虽然没有经常回去,但平时都会给父母转账,应当认定其履行了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二女儿比其他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符合法定可以多分的情形,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将这个侄女真是没良心,而且还非常“愚蠢”,二姑妈没有子女,赡养其到百年后,遗产全部都是自己的,现在想都别想!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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