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一男子准备出门参加亲戚婚礼前,在酒店卫生间洗漱。可谁曾想,男子在卫生间

红梅初来护 2024-06-02 10:23:38

四川广元,一男子准备出门参加亲戚婚礼前,在酒店卫生间洗漱。可谁曾想,男子在卫生间洗漱时因摔倒在地导致脑死亡。事后酒店只同意以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但家属以酒店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恤金、赡养费、精神损害费等。

(来源:潇湘晨报)

一男子从重庆到当地准备参加亲戚婚礼时,入住在某酒店。举办婚礼当天,男子早上6时许,就起床到卫生间洗漱,准备收拾干净后就出门去参加迎亲。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在酒店的卫生间洗漱时,却意外摔倒在地上,导致昏迷不醒。

家属发现后打电话给前台求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可送到医院后,医生说男子颅内出血一直在增加,情况非常严重。10多分钟后,医院就宣告脑死亡。

目前的情况是,医院在等家属决定,是否“拨管”!

家属认为酒店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家属打电话向前台求助时,没人接听电话,120救护车赶到时,负责人才姗姗来迟。

第二,救护车的担架上不了电梯,耽误了时间。

第三,卫生间大理石地面上没有防滑装置、防滑毛巾在卫生间的大门上,没有铺在地上防滑。

第四,洗澡的地面上也没有防滑垫(防滑垫被卷起放在旁边)。

酒店经理表示:酒店有完善的防滑措施、不可能将卫生间的所有大理石地板都做成防滑的;防滑垫、防滑毛巾房间都有;而且,化妆镜旁边有张贴防滑警示标语;事后酒店工作人员也到了现场。

据家属自称,他们第一次与酒店讨要说法时,酒店不愿意承担责任,第二次时酒店只同意以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但家属的诉求是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恤金、赡养费、家属的精神损害费等。

目前酒店的态度是,不可能家属要求赔偿多少就给多少,如果协商不成功,建议家属走司法途径。

1、很多网友认为,男子是成年人,这种情况要求酒店承担责任,没有道理也没有事实依据。

也有网友认为,酒店前台有没有第一时间接电话,并不是最重要的。毕竟,接了电话也是帮忙拨打120,既然家属已经打了120。即工作人员有没有第一时间接电活与男子脑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那么从法律上讲,家属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双方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酒店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主要通过以下3点来判断:1、是否存在过错;2、是否有损害的事实发生;3、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这里所指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酒店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提醒注意安全、事后积极施救等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的损害,经营者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上述所指的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即必须要根据社会普遍认知来判断酒店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

简而言之,我们不能以酒店没有第一时间接电话而认为其一定存在过错,毕竟这时事情已经发生。即此时最重要的是,酒店有没有尽到积极救助的义务,且酒店的过错还必须与男子的脑死亡有因果关系。

其次,男子是成年人,其自身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男子是完全民事法律行为人,其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即其应当负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因此,男子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其自身应当要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甚至是全责。

最后,民事纠纷当事人提出主张之前,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是有事实依据的,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简而言之,告上法庭的话,家属的诉求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要先举证证明其损失以及酒店存在过错与男子的脑死亡有因果关系,且即便能够做到上述两点,酒店也是次要责任,男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酒店存在过错么?酒店承担多少比例才合适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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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NEMO

NEMO

17
2024-06-02 10:50

高速公路都没有铺防滑垫,出了任何事国家要负责

用户17xxx83

用户17xxx83

4
2024-06-02 18:41

在浴室洗澡要穿双拖鞋防滑

红梅初来护

红梅初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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