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小偷挺会玩!”江西赣州,一男子偷盗得手后,竟然佯装大款,在足浴店享受完,带女技师逛商场玩乐。怎料,正在洋洋得意时,就被当地警方抓获了。
·案例·:环球网·
某日,警方接到报警对方称:家中价值2万元的首饰被盗了,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经过侦查发现,小偷是有开锁技术的,失主的房间抽屉被撬后,小偷将首饰拿走。
经分析研判,民警发现,在案发前一名陌生男子,曾在失主家附近频繁出现,疑似是有盗窃前科人员余某,得到这个信息后,民警立即布控,并于次日成功将余某抓获归案。
日常生活中小偷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不过在最近这些年,我国治安越来越好的时候,小偷的数量也在逐渐减少,但还是会有一些人铤而走险,想要通过走捷径,把别人的财产变为自己的囊中物。
事发前,余某因手头紧张,又不想去工作,于是就琢磨着去别人家里偷些东西变卖。
到处流窜并有犯罪前科的余某,经过多方踩点,他发现有一户人家好像没有人居住,于是便使用开锁工具,强行开门后进入室内盗窃。
进屋后,余某经过一番寻找,发现柜子里有一个上锁的抽屉,强行打开后果然看到了一些金银首饰,于是他一个不留,全部塞进衣兜里就溜之大吉了。
为了尽快变现,余某把偷来的首饰拿到一个黄金回收店内,便卖了19500元,余某在拿到钱之后,第一时间找了一个足浴店想要去享受一番。
生活中小偷很多,但是洋装大款的小偷还真是头一次见,来到足浴店内,余某点了一个技师给自己做足疗,在洗脚的过程中,他还一直吹捧,称自己是成功人士很有钱。
足浴店的女技师自然是不知道真相的,听着余某的吹捧,真的以为他是一个大款,于是心里就盘算着,如何能够傍上眼前这位大款,让自己跟着沾点光。
就这样,二人在足疗按摩期间闲聊了起来,你一句我一句的越聊越熟悉,余某在享受完足浴之后,与女技师之间也暧昧了起来,并承诺在女技师下班后,就领着她去逛街消费。
听到余某的承诺后,女技师别提多开心了,但是令女技师万万没想到的是,余某所消费的钱全部是偷来的。
二人在女技师下班后,来到了当地商场,可就在二人牵手逛街时,当地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成功抓获,并带回了派出所。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余某入室盗窃的行为,侵犯了失主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某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失主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余某入室盗窃,涉嫌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余某走捷径,使用入室盗窃的手段,将失主的金银首饰偷走后变卖,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余某返还首饰。
3、余某入室盗窃的行为,因数额较大,将会面临判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江西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余某入室盗窃金银首饰变卖了19500元,已经构成了盗窃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俗话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要享受生活,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挣钱,而不是走捷径偷盗他人财物,警方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