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天理!”安徽合肥,一男子将别墅300万卖给邻居,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男子遂将钥匙交给了邻居,岂料,就在过户过程中,别墅却遭雷击失火被烧毁,男子要求邻居继续付钱,可邻居一口拒绝:让我300万买堆灰吗? (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合肥市郊的某湖畔小区,一座静谧的木质别墅默默地等待着主人的到来。万青山是这座别墅的主人,一位生意繁忙的商人。
虽然他买下了这套别墅,却一直未能入住。生意的繁忙让他无暇享受这片宁静的湖畔环境。
然而,命运的转折点出现了。万青山生意周转不灵,急需变现手中的资产。他眼中的别墅,成了一笔可变现的宝贵财产。
正当他为资金周转而发愁的时候,邻居钱永强得知了这个消息,并表达了购买别墅的意愿。
钱永强心中有个坚定的决定,他希望为年迈的父母提供一个宁静、舒适的环境,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于是,双方开始了买卖的洽谈。万青山急于用钱,最终同意以300万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了钱永强。
在谈判过程中,万青山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必须是现款交易,二是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过户手续。
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一致。合同签订后,万青山将别墅的钥匙交到了钱永强手中。这时,一阵宁静的湖风拂过,仿佛预示着一切都将变得美好。
然而,命运的捉弄并未就此停歇。就在钱永强筹备付款,准备着手装修的时候,一场雷击彻底改变了一切。
别墅,坐落在山腰的一处风景如画的地方,却在这场雷击中燃起了熊熊烈火。
火势凶猛,很快将整座别墅吞噬成一堆灰烬,只留下了被烧毁的木质骨架。
这一变故让买卖双方都感到无比震惊。万青山依然要求钱永强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然而,钱永强却因别墅的突发事故而产生了犹豫。在他看来,既然别墅已经成了一堆废墟,按合同付款的义务是否还应该继续存在,成为了他心头的疑虑。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纠纷,万青山只得选择了法律的途径。他将钱永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购买别墅的款项。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此事呢?
1、钱永强认为,雷击火灾是不可抗力因素,按《合同法》他可以免责。
钱永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其合同可以解除。
火灾作为一种自然灾害,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雷击火灾是一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范畴。
而且合同的履行需要有合法的标的物。由于别墅已经被火灾摧毁,无法作为标的物存在,合同的约定已经失去了履行的可能性。因此,钱永强无需支付购房款项。
2、万青山认为,交付别墅钥匙就意味着已经将别墅交付给了钱永强,别墅后续的风险都应由他来承担,而合同里别墅款项还需要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原则,合同标的物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不动产买卖中,通常以房屋钥匙的实际交付来判断是否发生了交付。
万青山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将别墅的钥匙交给了钱永强,表示标的物交付。
根据该法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钱永强)承担。
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因为钥匙已经实际交付,根据风险负担规则,风险应转移给买受人。
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钱永强在此情况下仍需按照合同支付别墅的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别墅钥匙已交付,意味着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钱永强仍需要按合同支付购房款。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风险”风险指的是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这种损失后果就是风险。
比如,标的物被盗,被泥石流冲走,因火灾、地震等导致毁损的后果,才属于所谓的风险,而不是买卖双方主观人为过失的风险。
对于钱永强来说,可以和万青山协商减少部分支付款项,实现风险共担,毕竟这是天降奇祸,没有天理可讲!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