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路边停车等人,被交警发现后罚款200元,岂料,男子认为交警执法不尊人,也没出示证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道歉!而法院最后的判决却亮了! (来源:维西县人民法院) 这一天,金先生驾驶着他那辆爱车,在客运站门口等候亲人的到来。他心情愉快,因为好久未见的亲朋好友即将踏上这片土地。 突然间,一辆交警巡逻车驶来。交警车停下的位置刚好是金先生的车旁边,金先生有些慌张地下车,却看到一名交通协管员径直朝他走来。这名协管员看起来怒气冲冲,一看就是心情不好。 在金先生尚未来得及解释停车原因之前,那名协管员就毫不客气地吼道:“把驾驶证拿过来!”
金先生一愣,他没想到事情会变得如此紧张。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他还是乖巧地递上了自己的驾驶证。 协管员接过驾驶证,却只是漫不经心地看了一眼,然后毫不客气地丢给了金先生,随口说了一句:“到交警队处理!”说罢,协管员扭头就走,留下金先生一脸茫然的表情。 金先生心头顿时生出一丝不安。他想,停错地方了就罚款,那也无可厚非,但这位协管员的态度实在令人不悦。
更让他感到不安的是,对方竟然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这着实令人生疑。 为了解开心头的疑惑,金先生驱车直奔交警大队。抵达交警大队后,金先生被引导到一个办公室。
房间里坐着几名交警,面对他的到来,一名中年执法人员看了他一眼,然后递还了他的驾驶证。 “200元罚款。”那名执法人员简洁地说道。 金先生微微愣住,他没想到整个处理过程如此迅速。然而,在交警执法人员看来,这只是例行公事,无需多言。 金先生试图理智地提出自己的疑问:“我要求看一下您的执法证件,以及相关罚款依据?”
然而,执法人员只是淡淡地说:“罚款通知上都有写,交款窗口在大厅。您可以先去交款。” 金先生有些愕然,他觉得自己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在交警执法时,也没有看到相关的执法证件。
于是,金先生接受了罚款通知,走到大厅交纳了200元。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金先生认为整个交警执法过程中,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且对他的态度十分冷淡,作为交通管理的相对人,他有权受到公正的对待。
金先生决定追求一个公正的解释,他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1、金先生认为,交警执法过程未对违停进行提醒而直接罚款,且未亮明证件处罚,属于执法不当。 金先生认为,他当时在客运站门口,虽然是违停路段,但他停车时间不足5分钟,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交警在没有提醒他驶离,也没有对他停靠的时间进行询问的情况下直接处罚,明显执法不当。 与此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该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并未出示证件,且当事人要求出示时仍未出示,属于执法程序违规。 2、交警大队则认为,整个过程中交警执法程序合法合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对于违规停车行为,交警可以予以处罚。金先生的车停在客运站门口禁止停车路段,罚款200元符合法规。 交警大队表示,执法当天,交警发现金先生违停后,曾3次向他喊话,但对方都没有反应,交警这才进行了200元处罚。 交警大队还称,执法时交警穿了警服,戴了警帽并并佩戴上岗证,是公众熟悉的执法形象,相当于出示了执法证,而且金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也应当对交通执法人员十分熟悉。 根据《警察法》第23条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民警着装执行公务的,可以不出示警察证,但当事人要求出示时,民警应当出示警察证。交警在执法中,不出示证件合理合法。 2、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程序属于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交警必须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也需要听其申辩,这些都是当事人的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金先生的违停行为处罚措施应为口头警告并让其驶离现场,但交警对其罚款200元,未能提交“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证据。 也就是说,交警并没有证据证明金先生不在现场或者他拒绝驶离,而交警声称对金先生喊话了3次,法院认为这是告知行为,并非执法行为。
因此,交警作出对金先生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有关规定,处罚证据不足。 最后,法院判决交警撤销对金先生处罚,返还200元。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