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钱,就想要钱!”浙江温州,女店员吴某上班期间,16个月从店里转出538万元。

鸿史来了 2024-05-16 11:43:09

我没钱,就想要钱!”浙江温州,女店员吴某上班期间,16个月从店里转出538万元。警方从她家里搜出16大袋、8大箱名牌手表、包、化妆品等,包括390件衣服,260条裤子,73双鞋子,38个包,8个眼镜,16条项链,化妆品数都数不清,还有几只手表,总价值100多万元。

原来,吴某在2020年私下注册了微信小号,偷偷记下老板的支付密码,用店里的平板电脑,通过老板的微信给小号转账8868元。因为店里交易量大,流水多,老板没发现。吴某就胆大起来,频繁作案,共转账180多次,转出538万多元。

吴某说自己没钱,想要钱,有钱就可以买很多东西。之后她就开始挥霍,购买各类名牌产品,经常花几十万元充值美容美甲,甚至一个月挥霍掉100万元。

刚开始老板以为是疫情影响,店里亏损了。去年年底开始觉得不对劲,就报警了。今年1月,吴某自首,之后退了331万元,用买的东西折价16万元退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近日,法院认定吴某构成盗窃罪。

真是钱财乱人心,这种作案手法又愚蠢又胆大。因为这件事迟早会被老板发现的,而且一旦发现,只要调取了微信转账记录,谁做的案,盗了多少钱都是清清楚楚的,完全没有任何逃避的可能。

这个案件里比较有意思的一点是,吴某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是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在这个案件里,吴某作为店员,从店里的微信里转出钱财的行为显然也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那么,为什么最终法院认定的是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呢?

这是因为职务侵占罪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着特殊的要求。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有窃取的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在窃取之前,是“合法持有”或者“掌控”被侵占财物的,只是对财物不具有所有权。而盗窃罪是在窃取之前,本身是没有“合法持有”或者掌控被盗财物的。

在这个案件里,吴某虽然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但她在窃取之前并没有合法占有店里的钱财,店里的钱财还是在老板的微信里,由老板掌控的,所以她的行为属于盗窃,而不是职务侵占。

如果吴某是店里的会计,老板用她的银行卡或是微信收取货款,她借此机会偷偷转出钱财,因为她在此之前就掌控钱财,所以这种情况吴某就是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有三个量刑档次:

一般的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浙江省,盗窃8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吴某盗窃538万元,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本来最低也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但是由于她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上她退赔了大部分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最终法院选择对她减轻处罚,只判处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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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有情浪子

有情浪子

7
2024-05-16 14:26

什么店这么有钱

用户18xxx06

用户18xxx06

2
2024-05-18 19:45

金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