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5岁少年少女恋爱期间,多次在学校“偷食禁果”。女方家长发现后,认为男方强奸,学校管理不当,于是将男方和学校双双告上法庭。男方不认账并反诉,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3万。面对这场互相索赔,法院的判决亮了!
15岁的菲菲和小智初中毕业后,都没有选择继续高中学业。两人在父母的安排下,双双进入到一处半封闭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里,学习技能。
在这里毕业后,两人也将早早进入社会,靠一技之长扎稳脚跟。
彼时正值青春年华的两人,正是春心萌动,向往爱情的年纪。很快,两个人就在学校里看对了眼,确定了恋爱关系。
虽然学习的专业不同,但两个人会利用一切下课或放学时间谈情说爱,连吃饭的时候也要腻歪在一起。
小智虽然年龄尚小,但也到了身心发育成熟,血气方刚的年龄阶段。在之后的恋爱接触中,他发现自己经常会对菲菲产生生理上的反应。
于是两个年轻人在荷尔蒙的刺激下,终于忍不住“偷尝禁果”,前后分别在女生宿舍和学校操场上的一处隐蔽位置,偷偷发生了性关系。
两人本以为保密工作做的很好,不会被发现。可就在周末回家休息的期间,菲菲的妈妈发现了女儿身体上留下的一些“端倪”。
在她的逼问下,菲菲说出了自己和小智在学校发生过性关系的实情。
菲菲父母得知后直接火冒三丈,他们觉得女儿还是个懵懂的孩子,肯定是在对方的强迫之下,才失去清白,这分明就是强奸呀!这让女儿以后还怎么嫁人?
他们还认为,学校在男女寝分离的情况下,男生依旧能进入到女寝宿舍,说明培训学校监管不到位,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
于是菲菲父母一气之下,将小智一家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并要求他们支付精神损失费16万元,返还学费19,800元。另外请律师花费的30,000元,也要由被告承担。
可小智一家压根不认账。他们认为,两个孩子谈恋爱,发生这种事是你情我愿,菲菲并没有受到精神损害。
反倒是自家孩子小智,明明菲菲是自愿和他发生关系的,却被对方父母诬陷强奸。
这直接导致小智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夜晚经常因为此事失眠,所以无法安心上学,现在只能辍学在家休息,
而经警方核实,小智也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存在强奸一说。
所以小智的父母随后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菲菲支付小智精神损失费13万元。
培训学校那边则认为,老师无法每天都盯着菲菲和小智的一举一动,菲菲提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是缺乏依据的。
且两个人是自由恋爱,自愿发生性关系一事和学校没有任何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菲菲和小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皆不存在民事侵权行为。这场闹剧也终于得以落幕。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两个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男方构成强奸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男方是否构成强奸,分为三种情况:
一、女方是未成年人,如果在14周岁以下,男方在14周岁以上,不管女方是否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男方都构成强奸罪。
二、女方智育发育正常,在14周岁以上,愿意和男方发生性关系,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三、女方智育发育低下,不管女方是否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男方都构成强奸罪。
所以,本案中少男少女都15岁,两个人情况属于第二种,不构成强奸。
2、职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学校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负责取决于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
如果尽到了职责,即使学生发生自愿的性关系,学校也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尽到职责,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需要考虑性关系是否涉及违法行为,以及学校的具体管理措施。
3、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该加强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卖淫等行为。
父母对子女进行性教育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和责任。
只有通过科学、系统、全面的性教育,才能帮助孩子建立正确的性观念,预防性疾病和意外怀孕的发生,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