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一家医院因医疗事故被判赔患者27万余元 4月10日上午,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

浩澴川 2024-04-13 12:43:55

孝感一家医院因医疗事故被判赔患者27万余元 4月10日上午,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袁法官为原告梁某办理了兑现款领取手续,将274885.2元赔偿款及时兑付给梁某。至此,一起争议性较大、存在信访隐患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得到了及时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05年8月,梁某因“双侧腰部不适”到安陆某医院行左输尿管结石取出术。当年10月,梁某再次到该院行右肾盂切开取石术。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梁某因“右肾积水”等多次到协和医院治疗并行相应手术,但梁某右肾功能未能恢复,需体外携带造瘘管,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2007年4月,梁某将安陆某医院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各项损失483735元。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2009年2月,省高院最终判决安陆某医院赔偿梁某损失241099.6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梁某家庭非常困难,政府部门每年通过相关途径解决其后期治疗费。 2022年11月,梁某因“右肾造瘘术后无功能”到同济医院行“右肾切除术”。后经鉴定其肾功能障碍构成二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4500元/周或据实赔付。2023年11月,梁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安陆某医院赔偿伤残赔偿金337597.92元、后期治疗费2059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6400元,共计2473197.92元。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梁某原五级伤残转化为二级伤残与原医疗行为过错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16%-44%。后期治疗费原则上以医院实际开支为准。 安陆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依据鉴定意见确认梁某主张的伤残与安陆某医院原医疗行为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40%,安陆某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梁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责任大小计算赔偿。 遂判决安陆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梁某损失274885.2元,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几次沟通,4月9日,安陆某医院将赔偿款274885.2元一次性支付到法院案款账户。款项到账后,10日上午,法官将赔偿金全部转交梁某。 来源:安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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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独木

独木

1
2024-04-14 10:55

医院没有包治好还是有什么事故?

人生无草稿

人生无草稿

2024-04-14 13:09

右肾盂切开取石术后积水,可能手术并发输尿管狭窄,具体过程不清楚。

浩澴川

浩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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