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女子邓某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有个公务员和自己的名字一模一样,邓某出于好

宇琛漫聊 2024-03-25 20:22:59

湖南郴州,女子邓某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有个公务员和自己的名字一模一样,邓某出于好奇,偷偷去调查了一下。这一查,吓了邓某一跳,这个人竟然是自己的中学同学!

(案例来源:上游新闻,人物均为化名)

邓某是一个勤劳朴实的女子,她的人生本应有着不同的轨迹。但是,在她读初中的时候,因为中考没考上,她不得不辍学去打工,维持家用。她辗转于各地打工,生活十分艰辛。

因为没有读书,邓某的人生也就局限到村里的一亩三分地,成为了农村妇女。

随着科技的发展,邓某也可以很方便的通过手机刷新闻看。前段时间,邓某发现了一个令她震惊的事实——网上公示的某机关公务员竟然和自己同名同姓。

邓某出于好奇,就想去该部门看看,一个县城里竟然还有和自己名字一样的人,太巧了。相同的名字,却有着不同的经历,邓某的内心非常好奇。

邓某经过走访调查,竟然发现了一个非常震惊的事实,这个人原来是自己的初中同学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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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小兰学习很差,邓某学习很好,但是邓某不知道为什么最后中考成绩出奇的差,不得不出去打工。小兰用了邓某的名字和成绩,上了中专,后来还安置了工作,最后几经周折进入了机关,成为了公务员。

看到这一幕,邓某感到十分愤怒和悲痛,她的人生因为这个冒名顶替的人而被彻底改变。

邓某决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个事实。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确认了小兰冒名顶替邓某莲的事实。然而,让邓某无法接受的是,最后有关部门对小兰的处理竟然只是予以警告。

看到这个不痛不痒的处理结果,邓某十分失望和愤怒。她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而小兰却没有任何惩罚。这个社会对她不公,她的人生因为这个冒名顶替的人而被毁掉了。

邓某的情绪变得十分激动,于是,在超市买了一把菜刀装进包里,趁机寻找机会报复小兰。

这天,邓某趁着小兰上班时间,冲到了小兰上班的办公室。她不顾一切地朝着小兰冲过去,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向小兰砍去。所幸,办公室的其他人员赶紧制止,才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事后,经过医生鉴定,小兰被砍成了轻伤二级。

邓某也被公安机关抓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事实非常清楚,邓某事先准备了菜刀,有预谋的去伤害小兰,最后也造成了小兰轻伤二级的后果。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邓某的冲动行为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法院判定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的处罚。

邓某从看守所出来以后,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继续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小兰。

目前小兰正在纠正档案错误,同时也被单位进行了停职处理,但没有开除公职。

那么,小兰当年顶替邓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刑法规定来看,冒名顶替他人公务员录用资格等行为,构成冒名顶替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小兰顶替是在三十年前,那时的刑法还没有冒名顶替罪,也就无法追究小兰的刑事责任。邓某的人生轨迹因此更改,我们理解邓某的苦衷,但这确实无法从刑事角度来追究。

那么,小兰就可以一直逍遥法外吗?答案是否定的。

教育法有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该规定,虽然刑事责任目前无法追究,但是小兰采用欺骗手段成为公务员,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依法开除小兰的公职。

邓某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身份冒名顶替问题的思考和对社会的反思。当年怎么被更换试卷,修改成绩,我们无从查起,但是发生这样的事,确实是害了邓某的一生。

对于小兰而言,如果贸然取消小兰的全部待遇,似乎也有不妥。小兰当年中考冒名顶替不假,但是现在的岗位也有小兰三十多年的努力,如果直接一刀切,对小兰似乎也不太合理。

这个事件也让我们思考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如果一个人的命运因为别人的冒名顶替而被改变,那么这个社会还有公平和正义吗?如果社会不能给这些人一个公正的对待,那么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会受到威胁。

所幸,法律和制度的及时完善,避免了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但是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到底该如何处理才能最妥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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