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来搞一个政治学辩经。
民主是两个原生词的衍生物。即自由+平等。
自由,是人对事物的权利状态;
平等是人与人的关系。
我们认为,人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也认为人与人是平等的。
所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是应该且平等的。这就是民主的本意。
既然是平等的,那公共事务管理的分歧处理就是数人头。人多就对,这就是民主。
然而,事实告诉我们,人多不等于正义。
比如,做数学题,1+1=2,但如果大多数人选择等于3呢?这多数人正义吗?
并不是如此。
有人说,你这是讨论客观事实,那当然不适应民主。这不是公共事务。
那好,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多数民族可以歧视,欺辱少数人吗?
这是公共事务吧,不是讨论客观事实吧。
哪怕是基于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提出的“无知之幕下的选择”,也只是理想状态下对正义做了阐述。但客观现实是“并不存在理想的无知之幕”,
民主不意味着正义,这点有什么好争论的?
因为人多就不等于正义。
我们讲民主,并不是因为人多就正义,而是因为人多而力量大。
是因为我们希望更多人参与,更多人去了解,以及对多数人的呼应。
我们希望正义通过这个强大力量得到更好的普及、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