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裁判文书送达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救济权的法定程序,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裁判文书延迟送达的情形。
那么,如果因裁判文书送达延迟导致超过期限的,还能否申请再审?
一、核心前提:再审的期限限制与例外情形
启动再审首先需突破 “期限壁垒”,这是判断能否再审的基础:
常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需在裁判生效后 6 个月内提出,超过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应驳回申请。
例外期限:存在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主要证据伪造” 等情形的,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可申请再审。
期限中断例外:若裁判书未依法送达,导致当事人不知晓裁判内容,生效时间及再审期限均未起算,不适用常规期限限制。
例如:甲与乙合同纠纷中,法院 2022 年 1 月作出判决,却因工作失误未送达甲,2024 年 2 月才送达。甲收到后 1 个月内申请再审,虽距判决作出已超两年,但因送达延误导致其此前不知晓裁判,再审期限自 2024 年 2 月起算,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期限要求。
二、关键区分:送达延误的不同原因对再审的影响
送达延误的责任主体与原因,直接决定是否具备启动再审的程序基础,核心在于 “延误是否可归责于法院”。
(一)情形一:法院过错导致延误(如遗漏送达、地址错误)—— 可启动再审审查
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因自身失误错填地址等过错导致送达延误,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与初期再审权,若同时满足再审实体事由,应启动再审。
典型案例参照:
安徽某债权转让纠纷案中,法院未核实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向错误地址邮寄材料被退回后直接公告送达,导致当事人两年后才知晓判决,最终检察院以 “送达程序违法剥夺辩论权” 为由抗诉,法院再审改判。此类情形中,法院过错导致的延误,构成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的再审事由。
(二)情形二: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如拒收、地址变更未告知)—— 不予再审
当事人故意拒收文书、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通知法院,导致文书未能及时送达,责任在于当事人自身,即使时隔两年才收到,也因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予启动再审。
(三)情形三:第三方原因导致延误(如邮寄丢失)—— 视举证情况判定
因邮政机构丢失邮件等第三方原因导致延误,当事人需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且法院已完成送达义务。若举证成立,可参照 “法院过错” 情形审查再审;若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
周军律师提醒,裁判书延迟送达能否再审,核心在于 “责任归属” 与 “实体事由” 的双重判定:若延误可归责于法院,且当事人在知晓后 6 个月内提出并符合再审事由,应启动再审;若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或无实质再审事由,则不予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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