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一位老人自杀身亡,儿子因悲伤过度,竟然忘了通知姑姑。在老人火化的当天,姑姑因未被告知而心生不满,姑侄随即发生激烈的争执。过程中,侄子一气之下将姑姑殴打至骨折。事后姑姑坚决要求侄子赔偿医疗费,这场家庭纷争也由此被推向高潮。
老人的儿子,我们暂且称他为王先生。王先生一直是一个内向且敏感的人。在得知父亲自杀的消息后,他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由于过度悲伤,他竟然忘记了通知自己的姑姑。
这位姑姑是个性格刚烈的中年妇女,名叫王娟。她一直与哥哥关系很好,得知哥哥自杀的消息后,心如刀绞。更令她感到愤怒的是,她作为亲妹妹居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
在老人火化的那天,王娟突然出现在葬礼上。她的出现让张先生措手不及,场面一度十分尴尬。王娟瞪着张先生,怒气冲冲地质问道:“你为什么没有告诉我?”张先生结结巴巴地解释说:“我……我太过悲伤,忘记了。”
王娟听后更加生气,声音也提高了几度:“你怎么能这样?我们是亲兄弟姐妹啊!你有义务通知我啊!”张先生无言以对,只是默默地低着头。
随着情绪的升温,双方开始发生推搡。在混乱中,张先生失去了理智,一拳打向了王娟的肩膀。王娟痛苦地倒吸了一口冷气,随后被送往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为两根肋骨粉碎性骨折。
事发后,王娟咽不下这口怒气,气势汹汹的来到司法所状告侄子,要求侄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有人说,不通知来,一定是存在矛盾,不然的话,怎么会忘记了呢?
还有人说,本身双方都有气,不然的话,也不会一见面就大打出手。
实际上,侄子王先生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
按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两根肋骨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所以,王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此来看,王先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由于是公诉案件,所以,并不是说王娟原谅就可以不追究。
不仅如此,由于将姑姑打伤,那么也是需要支付相应赔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是有权要求的。
现在的问题,老王去世,儿子没有通知姑姑,是否侵犯了姑姑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权利,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这虽不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但其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述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故其亦属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侄子未通知姑姑,显然侵犯了其死亡消息知悉权、最后见面权等权利,受害人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权利人也可以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经过司法所的调解,双方握手言和,然而,这场家庭纷争留下的伤痕却永远难以抹去。张先生和王娟之间的关系也因此变得异常微妙。但无论如何,人们都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家庭和谐能够真正成为每个家庭永恒的追求和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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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可能是故意忘记的
用户16xxx23
你们谁信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