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18名村民获刑,这事儿再审判决下来了: 2人定罪量刑均维持原判; 5人被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另有11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应该说这一宽严相济的处理,符合我们刑法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司法机关的纠错勇气。 其实这个案子引起那么大争议,主要是事实部分存在两种矛盾的说法。 据媒体报道,黄某搭建浮桥,主要是解决当地村民出行困难的问题,由于前期投入成本巨大,浮桥建成后,黄某及其亲属以自愿为原则,向过桥村民收取费用。 这种说法,被当地部分村民证实。 因此,当时很多网友认为,就算黄某的行为违反《水法》等行政法规,但当地村民都没觉得是“强拿硬要”,在道路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反而认为其行为具有公益性,那么法律又何必苛责?一家18口被判寻衅滋事,留下案底,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不过当时也有邻村人指出,媒体报道并非全貌,浮桥所在河流一年大部分时间都是断流状态,不影响车辆和村民过河。黄某等人建桥后,将原本能过车的地方都用铲车挖断,逼得村民只能花钱走他建的桥,确实有“强拿硬要”的成分。 到底是造福村民的义举,还是为害一方的村霸?这是当时争议的核心问题。 而一审判决会受到质疑,也是因为对这个问题没有说清楚,只说了:“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与之相比,再审判决做了详细的释法说理,之所以认定“强拿硬要”是基于以下事实: 首先,被告人黄某等为了收取过桥费,把原本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使一些车辆因为陷入坑中造成财产损失,也使其他车辆只能被迫从桥上过河; 并且,被告等人还在桥头设置铁链、绳索,全天排班对过往车辆拦截强行收取过桥费,多次引发争执和纠纷; 除此之外,对多次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明知违法还继续实施,因此才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 这个版本的解释就清晰很多,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相信也不会引起争议。 这也提醒我们司法机关,在民众普遍关注司法公正的今天,光是做到“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已经不够了。 根据最高法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要求,判决书还要“准确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只有这样,一份判决才不会引起新的争议和矛盾,也能真正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当地回应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五疑问# #律师解读“村民搭浮桥被判刑”#
因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18名村民获刑,这事儿再审判决下来了: 2人定罪量刑均
周兆成律师
2023-12-26 17: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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