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两名零零后男子约朋友在家中喝酒,一女子喝醉后来到次卧休息,两人商量一番后打算先后与女子发生关系,一人趁女方醉酒后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另一人因女方反抗未得逞,事发后,两人各领刑6年、5年半,后者却认为自己是犯罪中止。法院:共同犯罪哪来的中止? 19岁的李某和18岁的董某是某技校学生,两人和女子朱某相识后,相约一起玩过滑轮,玩完后大家各自散去,两人觉得朱某长相姣好,于是就动气了小心思,将朱某约出来喝酒。 可是,毕竟认识的时间这么短,朱某怎么会同意呢?于是,两人便约好了其他一起玩滑轮的人一起来,为了掩人耳目,两人决定到其他朋友家中,这样就可以打消朱某的顾虑。 随即,两人约了大家一起到雷某家喝酒,一直喝到了凌晨4点多,大家才纷纷散去,此时朱某也醉的厉害,随后来到了次卧休息了,而李某和董某则在客厅休息。 见众人纷纷离去,李某和董某两人便露出了真实目的,随后便相互怂恿对方进去和朱某发生关系,于是,董某先进了房间,不顾朱某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接着李某又进入了房间,也打算发生关系,哪曾想到朱某却强烈反抗,李某没有办法完成侵犯后,在床边做了不雅动作后出了卧室。 随后,朱某直接报了警,而两人在得知朱某报警后,待在了房间等待民警的到来,随后,两人被带回警局调查,案发后,两人赔偿了朱某1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最终法院判处董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李某认为,自己是犯罪中止,不是既遂,于是又提起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并未采纳李某的辩解,而是直接做出了维持一审的裁定。 有人认为,李某处罚的太重了,如果李某是自己一个人,实施这样的行为,最多2年,这是翻了两三番了。 还有人说,两人处罚的都太轻了,两人的行为,对女孩的侵害非常大,也是非常容易导致女孩做出不理智的行为的。 其实,有人认为处罚的轻了,有人认为处罚的重了,那么处罚结果到底有没有问题? 从本案来看,两人是一种有预谋的犯罪,而且相互怂恿来加强犯意,因此,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对于共同犯罪,采取的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处理态度,就是说,哪怕李某都没有进去,李某的行为也属于既遂,只不过会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决定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性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一般情形下,是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但是两人的行为却是轮流,那么这属于加重情节,即有轮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所以在没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下,两人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的。 但是,由于两人有受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所以,这都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所以在有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这些法定从宽情节的加持下,量刑会大幅度降低。 两人获刑6年和5年半,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了各种就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了,最终,两人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而作为女性,在外喝酒的时候,更应该提高警惕才对。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文章首发挑战赛# #2023年度创作挑战# #2名学生因强奸罪获刑 1人上诉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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