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男子到超市买了一包零食,刚打开之后发现又中了一包,于是男子打算拿着零食离开,老板拦住了男子告诉男子没给钱,男子感觉很不解,我是中了一包,拿走的中奖的这包,可是老板执意要求男子付款,争执无果后便报了警。网友:男子说的没毛病。 事发当天,男顾客来到店里买了一包零食,走到收银台前,男子就打开了包装,发现里面的卡片写着又中了一包,随即,男顾客打算离开。 可是,店家却将男子拦了下来,店家表示,你还没有付款,男顾客表示,我拿走的中奖的这个。双方争执无果后,店家报了警。 随后,民警来到现场对此事进行了协调,又现场询问着事发情况。 店家表示,你还没买,你就开了,就中了一包。民警询问道,一包多少钱?店家回答道一包35元。 这时候男顾客表示,我买第一包的时候中了。 店家表示,你买了吗,你付款了吗? 男顾客说,我没给钱,我正准备给钱,结果打开发现中了一包。 这时候,店家表示,你要先买一包,买一包中一包。 有人说,男子这是零元购吗,买一中一,不是一分钱没有付,就拿走一包,你付了一包的钱,可以拿走两包。 还有人说,付款至少人家有钱赚,你倒好,一分钱不想着付款,想要空手套白狼。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双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本案中,男顾客购买了一包零食,当男顾客拿到零食,准备到前台结账的时候,实际上,这个时候,零食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男顾客的手上了。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此时这包零食的所有权归属男子没有问题,男子的义务就是将零食的购买款项给到老板,此时,男子不支付的话,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但是,男顾客认为这包中奖了,自己就可以不付款了,其实不然,中奖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即在这种基础关系存在的前提下,男子才中了奖,而不是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男子就中了奖。 此时,男子有义务在支付了第一包的钱款之后,拿着中奖的卡片,要求老板再给一包,而不是以中奖的卡片为由,要求不付款带走这一包。 退一步讲,即便拿的第一包没有中奖,难道就可以不付款了吗,这显然站不住脚。 当然,此时双方的关系仍然止步在民事层面,如果男子强行拿走,那么性质就不一样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如果男子强行不付款拿走的,那么就要面临行政处罚了。 不管怎么说,中奖的前提就是双方有基础的买卖关系,如果没有这层关系,谈何中奖呢?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冬日生活打卡季# #2023年度创作挑战# #男子未付钱中买1送1店家称付钱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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