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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涟水公开招商“踩坑”教训:行政协议不能“随口许”,职权边界必须“先划清”!

【前言】做生意最怕啥?政府招商时说得天花乱坠,落地时承诺全成空!江苏淮安这家冷链企业就吃了大亏——十年前带着真金白银来投

【前言】

做生意最怕啥?政府招商时说得天花乱坠,落地时承诺全成空!江苏淮安这家冷链企业就吃了大亏——十年前带着真金白银来投资,管委会和县政府拍胸脯保证“四通一平”“五年独家经营”,结果路不通、电没有,甚至隔壁还冒出个“同类项目”。企业被拖垮,只好告上法庭。

打官司才发现:政府承诺不是张口就来的!越权的、违法的条款统统无效,但该赔的钱一分不能少。这场民告官的拉扯,揭穿了招商“画饼”的真相,也给所有企业家提了个醒:签协议前,先让律师看看政府到底有没有权限承诺!

一、2009年夏:一纸协议,冷链企业家携千万资金赴涟水

2009年7月的淮安,溽热难耐。高邮市鑫盛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鑫盛源”)老板张三,却在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涟水开发区管委会”)的会议室里,感受到了“如沐春风”的热情——这里的招商团队已经跟他对接了三个月,从土地政策到配套服务,每一项承诺都透着“诚意”。

会议室的空调嗡嗡作响,墙上挂着“打造苏北农产品冷链枢纽”的红色横幅。管委会主任李四亲自接待,手里攥着一份打印好的《项目合同书》,指着其中条款对张三说:“张总,我们涟水是农业大县,缺的就是你这种专业的冷链产业园。你看,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用地是农产品冷链仓储用地,我们保证‘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今年年底前就交付;而且,五年内我们绝不重复引进同类型冷链产业园,给你独家经营的空间。”

张三心里的石头落了大半。他做农产品冷链十多年,从高邮的小冷库做到区域连锁,早就想扩大规模。涟水地处苏北交通节点,周边万亩良田的蔬菜、水产急需冷链配套,市场潜力巨大。更让他心动的是,李四话锋一转:“光有管委会的承诺还不够,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涟水县政府’)也会给你出《承诺书》,优惠政策落地有保障。”

7月7日,张三代表高邮鑫盛源与涟水开发区管委会正式签了《项目合同书》。合同里特别约定:高邮鑫盛源需在涟水注册新公司,承接合同权利义务;新公司命名为“淮安市鑫盛源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鑫盛源”),主营业务为农产品冷链仓储、配送及配套服务。

两周后的7月20日,双方又签了《补充协议》。这次,管委会还拉来了涟水县政府的代表王五科长。王五当场承诺:“县政府会专门出《承诺书》,你们企业自用的码头,管委会负责办理码头使用许可证;土地净出让金我们会补贴给你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后你们想产权分户分割,手续我们帮着跑,保证顺利办下来。”

张三看着协议上盖着的管委会公章和县政府部门的骑缝章,彻底放了心。8月20日,涟水县政府果然签发了《承诺书》,把《补充协议》里的优惠政策一条一条列清楚,末尾写着“本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县政府将严格履行”。

这年秋天,张三把高邮的部分业务交给副手打理,自己带着千万资金扎进涟水。他租了临时办公室,招兵买马,盯着土地平整、厂房设计,夜里躺在出租屋里,总想着明年冷链园投产时,卡车进出、冷库满仓的热闹场景。

二、2012-2014:承诺成“空头支票”,企业陷“履约困局”

理想的热度,在现实的冷水里慢慢降温。

2012年春节刚过,张三的冷链园主体厂房已经封顶,可“四通一平”里的“电通”和“路通”还没着落。园区外的主干道只修了一半,大型冷藏车进不来;电力接口离园区还有300多米,冷库的压缩机根本没法启动。

张三第一次找到管委会时,李四已经调走了,新接手的赵六主任听完他的诉求,皱着眉说:“张总,你这情况我知道,但是现在财政紧张,修路、接电都要花钱,得等县里批预算。你再等等,我们尽快协调。”

这一等,就是三个月。眼看夏天要到了,周边农户的西瓜、葡萄等着入库,冷库却“趴窝”。张三急得满嘴起泡,只能自己垫钱找施工队:修了150米的临时道路,花了12万;从电力主干线拉电缆到园区,买设备、请工人,又花了12万多。施工队的发票、合同,他都小心翼翼收好,想着以后找管委会报销。

袁律师团队后来发现,管委会2012年说“财政紧张”时,拿不出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文件——于是申请公开这份文件,管委会说“不属于公开范围”拒绝了,这份《信息公开申请回执》反而成了证明管委会“没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关键证据。

可更糟的还在后面。2013年,张三想把园区的几栋附属楼产权分户——他计划把其中两栋租给本地的物流公司,缓解资金压力。他拿着县政府的《承诺书》找王五科长,对方却换了说法:“张总,产权分户得符合城乡规划,你这园区是整体审批的工业用地,分户不符合规定啊。之前的承诺是‘帮忙办理’,不是‘保证办成’,你得理解。”

“理解?”张三压着怒火,“当初签协议时怎么不说不符合规定?现在我钱投进去了,你说办不了?”

王五避开他的目光,只说“政策变了”,让他“再等等”。

更让张三崩溃的是,2014年春天,他听说涟水开发区又引进了一家“苏北冷链物流园”,距离他的园区只有3公里。他拿着《项目合同书》找赵六主任,对方轻描淡写:“那是‘物流园’,你是‘产业园’,不算同类型。而且现在鼓励市场竞争,五年不引进的约定,不符合当前政策。”

“不算同类型?”张三气得手发抖,“都是做农产品冷链仓储,怎么就不算?当初的承诺难道是放屁?”

争吵没换来任何结果。更让他头疼的是自用码头——园区靠近古黄河支流,当初规划时留了码头位置,可管委会承诺的“码头使用许可证”,直到2014年底都没影。海事部门的人告诉他:“码头审批需要航道规划、环保评估,管委会没这个权限承诺,他们连申报材料都没递过来。”

这几年,张三为了维持企业运营,不仅花光了积蓄,还借了高利贷。冷链园开不了满负荷,收入跟不上支出,员工走了一半。2014年冬天,他站在空荡荡的冷库前,看着结满白霜的墙壁,第一次觉得“投资涟水”可能是个错误。

三、2015年:走投无路找律师,袁诗芳梳理“行政协议陷阱”

2015年3月,张三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的袁诗芳律师。这位有着十多年行政诉讼经验的女律师,听完他的遭遇,没有立刻下判断,而是让他把所有材料都带来——《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承诺书》、垫资的发票、与管委会、县政府的沟通记录、信访回执,甚至还有几次沟通的录音。

在律所的会客室里,袁律师逐页翻看材料,不时用红笔圈画。三个小时后,她抬起头,对焦虑的张三说:“张总,你的案子属于行政协议纠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正是新法实施后的典型实践。判断是不是行政协议要看三点:一是签协议的一方得是政府部门(比如这里的管委会、县政府);二是协议内容得和公共利益有关(比如建设农产品冷链枢纽);三是签协议的目的得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责(比如招商引资、完善产业配套),你的案子符合这三点,属于行政协议纠纷,是可以告的,但关键是,协议里不是所有承诺都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意思?”张三愣了,“协议盖了公章,还能无效?”

袁律师耐心解释:“行政协议和普通合同不同,不光要双方同意,更要合法。政府签协议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违反法律。我们一条条看:

第一,‘五年不引进同类园’——管委会没权力做这承诺。这是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这条约定无效。

第二,‘产权分户’——县政府越权了。分户必须符合规划和登记的规矩,不是政府说‘能办’就能办的,这条约定也无效。

第三,‘土地出让金补贴’——政府花钱得经过当地人大批准,没批就承诺补贴属于违法支出,这条约定无效。

第四,‘办码头证’——码头审批要经过多个部门,管委会没权力替其他部门承诺,这条约定也无效。”

张三的心沉了下去:“那我的钱岂不是白花了?”

“别着急。”袁律师指着材料里的“四通一平”条款,“这条是有效的。管委会作为园区管理者,有责任提供基础配套,这不违法。你垫钱修路接电前,已经跟管委会说过情况,而且垫的钱是保障园区基本运营必须花的,有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证明,是为履行协议支出的合理费用,他们应当赔。”

她接着说:“另外,你之前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吧?就是要求公开‘土地出让金预算安排’和‘新引进冷链园的审批文件’,他们没答复?”

张三点头:“是啊,说‘不属于公开范围’。”

“这就错了。”袁律师说,“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相关信息,你申请的内容和你的投资权益直接相关,他们拒绝公开是违法的。这份《信息公开申请回执》,可证明他们有过错。”

接下来的一个月,袁律师团队帮张三梳理证据:整理了垫资的施工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共计246460元),将沟通录音整理成文字,补充了信访记录和信息公开回执,还调取了涟水县国土空间规划文件(证明产权分户确实不符合规划)。

袁律师团队建议,先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涟水县政府不履行承诺书里的约定’),复议机关驳回后再起诉——这样做能先固定政府不履行义务的证据,还能为后续诉讼多争取准备时间。2015年10月23日,在袁律师的陪同下,淮安鑫盛源(之前合同约定由它承接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是本案里真正有权起诉的主体)先多次找管委会和县政府协商,还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在没得到合理回应后,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1.判令涟水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履行《项目合同书》中的“四通一平”义务;2.判令涟水县政府为淮安鑫盛源办理产权分户分割手续;3.判令两被告赔偿综合楼停建损失500万元。

四、庭审交锋:被告称“招商承诺是意向”,律师驳“行政机关应守信”

2016年1月,淮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里坐满了旁听的企业主——都是在涟水投资的外来商户,想看看这个案子的结果,也为自己的处境找个参考。

张三坐在原告席上,双手紧紧攥着衣角。袁律师坐在他旁边,手里拿着厚厚的证据册,神情平静。被告席上,涟水开发区管委会的代理人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涟水县政府的代理人是法制办的王五科长——就是当年跟张三承诺“包办手续”的人。

庭审一开始,法官核实了当事人身份,随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张三陈述案情时,声音有些哽咽:“2009年,我带着千万资金来涟水,是冲着政府的承诺来的。可这么多年,‘四通一平’没落实,我自己垫钱;产权分户办不了,码头证没有,甚至还引进了同类企业。我的企业快撑不下去了,求法院给我一个公道。”

袁律师接着提交证据,逐一说明:“第一组证据是《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承诺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行政协议关系,被告作出了明确承诺;第二组证据是垫资的施工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证明原告为实现‘四通一平’支出246460元;第三组证据是沟通记录、录音、信访回执,证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履行;第四组证据是信息公开申请回执和规划文件,证明被告拒绝公开关键信息,且产权分户不符合规划,其承诺本身违法。”

轮到被告答辩时,管委会代理人首先开口:“原告所述不实。2009年的招商协议,是特殊时期的‘意向性约定’,目的是吸引投资。后来因县里规划调整、财政紧张,部分承诺无法履行,这属于‘情势变更’。而且,‘五年不引进同类企业’不符合市场规律,‘产权分户’不符合规划,这些都不是管委会能决定的,原告不能强人所难。”

县政府代理人王五科长补充:“《承诺书》里写的是‘负责办理产权分户手续’,不是‘保证办成’。我们确实帮原告提交过材料,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批准,这是‘客观不能’,不是县政府违约。至于500万元的综合楼停建损失,淮安鑫盛源只提供了综合楼的设计图纸,没提供这些关键证据: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停建前已经开工);二是管委会让停建的书面通知(证明停建和政府违约有关);三是已经付工程款的发票(证明实际花了多少钱);四是第三方机构计算的预期利润报告(证明本来能赚多少钱),所以没法单独证明是县政府和管委会的问题,不应支持。”

“意向性约定?客观不能?”袁律师立刻反驳,语气坚定,“首先,协议里写清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时间和方式,还盖了公章,是正式的行政协议,不是意向文件。行政机关应该全面履行承诺,不能随便用‘情况变化’推脱,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但被告没提供规划调整的正式文件,所谓‘情势变更’不成立。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严重且明显违法’的条款才无效,‘四通一平’条款合法有效,管委会必须履行。

其次,政府签协议前应该先查自己有没有权限。被告作为专业的政府部门,明明知道‘产权分户’要规划审批、‘码头证’要多部门协调,还做出承诺,这是越权,过错在被告,不能用‘客观不能’当借口免责。

最后,关于损失。500万元损失证据不足,我们认可。但24万垫资是因为被告没履行‘四通一平’才产生的,是直接损失,应该赔偿。”

庭审辩论环节,双方围绕“行政协议部分无效是否影响整体效力”展开激烈争论。管委会代理人认为:“既然部分条款无效,整个协议就应该无效,原告无权要求继续履行。”

袁律师反驳:“根据之前的办案经验和法院的判决规则,行政协议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能独立履行的有效条款。‘四通一平’条款能单独执行,被告应该继续履行,还得赔偿垫资损失。”

法官在庭审最后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管委会表示“最多赔偿10万元”,张三不同意——他垫资就花了24万多,加上这些年的利息,10万远远不够。调解失败,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五、判决出炉:部分条款无效,垫资损失获赔,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淮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时,张三正在冷库里清点库存——因为资金紧张,他只能接一些短期的小订单,勉强维持。

他颤抖着手打开判决书,袁律师在旁边帮他解读:“法院认定,协议总体不违法,但‘禁止同类园区建设’‘产权分户’‘土地出让金补贴’‘办理码头证’这四个条款越权违法,属无效;‘四通一平’条款有效,被告未履行,应赔偿垫资246460元;产权分户和500万元损失诉求,因条款无效或证据不足,被驳回。”

“只赔24万多?”张三有些失望,“我这几年的利息、误工费都不止这些。”

袁律师理解他的心情:“张总,行政诉讼主要看‘合不合法’,法院只支持有依据、有证据的请求。利息和误工费你没在一审诉求里明确提,也没提供证据,没法支持。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一审对条款效力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张三沉默了几天,还是决定上诉。他觉得“不甘心”,想再争取一次。袁律师尊重他的决定,帮他起草了上诉状,重点主张“被告应当赔偿利息损失”,但二审过程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因为一审时没提过利息诉求,二审新增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提醒企业:一审起诉时,要把本金、利息、预期利润等所有损失都列清楚,别等二审再加,不然可能不被支持。

2016年10月,江苏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二审判决书那天,张三在涟水的街头走了很久。秋风吹过,路边的白杨树叶子簌簌落下,像他这几年的心血。他给袁律师打了个电话,声音很平静:“袁律师,算了,就这样吧。至少法律认了我的垫资损失,也让我明白,以后跟政府签协议,得先找懂行政纠纷的律师看看,确认政府有没有权限做承诺。”

六、尾声:十年纠纷落幕,留下的不只是一份判决

2017年初,涟水开发区管委会终于将246460元赔偿款打到了淮安鑫盛源的账户上。张三用这笔钱还了一部分高利贷,又凑了些钱,把园区的电力设施升级了——虽然产权分户没办成,码头证没拿到,但他还是不想放弃这个冷链园。

这几年,随着涟水农产品产业的发展,他的园区慢慢有了起色:周边农户的蔬菜、水产需要冷链仓储,本地的电商企业也来找他合作。2023年,他还引进了一套智能化的温控系统,冷库的利用率提高了30%。

偶尔,他会遇到来涟水投资的外地企业家,对方问他“跟政府签协议要注意什么”,他总会说:“先找个懂行政纠纷的律师,看看政府有没有权限做承诺,把所有承诺都写进正式协议,保留好证据,别像我一样,冲着‘空头支票’就来了。”

而袁诗芳律师,也常常在办案之余,把这个案子当成“行政协议风险防范”的案例,分享给同行和企业客户。她总说:“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只是给了张三一个说法,更给地方政府提了个醒——招商引资不能‘拍胸脯承诺、拍屁股走人’,行政机关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签协议、践承诺;也给企业提了个醒——投资时要‘擦亮眼睛’,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政策、核实权限,留存好所有证据,遇到纠纷别慌,法律能提供最后的合理保障,但得有充分证据和正确的维权方式。”

如今,距离2009年那份招商协议,已经过去十多年了。淮安鑫盛源还在运营,涟水开发区的营商环境也比以前好了很多——据说现在招商时,管委会会主动提供“职权清单”,协议条款也会请法制部门审核,避免“超越职权”的承诺。

这份判决,像一颗投入湖面的石子,虽然没有掀起巨浪,却在涟水的招商引资史上,留下了一圈值得深思的涟漪。

【风险提示】

本案基于真实行政协议案件改编,文中“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袁诗芳律师”“张三”“李四”等人物名称、“高邮市鑫盛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鑫盛源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均为文学化处理,与现实主体无关联。

企业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如招商协议、投资协议)时,务必注意以下风险防范:

核实行政机关职权: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相关职权依据”(如部门职责清单、政策文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承诺(如本案中“禁止同类企业引进”“包办产权分户”)。

证据固化是关键:签订协议时,务必留存书面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需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履约过程中,所有沟通(电话、面谈)尽量留存录音、函件,支出费用(如垫资)需保留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凭证,避免“口说无凭”。

死守诉讼时效期限:按行政诉讼的时间要求,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六个月内”,针对行政协议履行纠纷,得先给行政机关发书面通知要求履行(要留好送达证据),如果通知后还是不履行,从通知到期那天开始算,六个月内要起诉;要是没发通知直接起诉,法院可能会以‘没先找行政机关解决’为由驳回,避免因超期丧失胜诉权。

明确诉求与证据对应:诉讼中主张损失赔偿的,需提供“损失存在”“损失与行政机关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本案中500万元损失因证据不足被驳回),避免“诉求空泛、无据可依”。

若遇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拒绝信息公开等情况,建议30天内找专门打行政协议官司的律师(优先选择有江苏当地同类案子经验的,能让律师出示之前办过的类似判决书更好),并在律师指导下做三件事:一是整理好协议、催告函、垫资凭证这些核心证据;二是让律师给行政机关发《履行协议律师函》(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三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协议签订时的集体决策文件、规划文件等),避免因“拖延、协商”错过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