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枣强,法院在审理某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律师询问被告人刑讯逼供问题时,遭到法官制
阿雪聊聊
2023-11-24 20:31:58
河北枣强,法院在审理某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律师询问被告人刑讯逼供问题时,遭到法官制止,并剥夺了他的发问权。其他几个律师对此发出异议后,竟然被法官赶出了法庭。
(案例来源:赤焰新闻)
清晨的太阳才刚刚升起,枣强县的法院已经开始了一天的忙碌,为了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法官们每天都埋头在卷宗的海洋里,寻觅着法律的真理。
今天的法庭要审理一桩重大的刑事案件,为了这个案子,主审法官加班看了两天的案卷,已经对案子掌握了八九不离十。
被告人的家属更为重视这个案子,这一场审判将直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具体的量刑情况。
为此,被告人的家属也是尽他们所能,做足了工作,他们一共邀请了四个辩护律师,共同帮助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马耀东律师、刘章律师和其他两名律师正是被告的辩护律师,他们都是律所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这一次,他们信心满满。
开庭后,经过一番复杂的流程,终于到了辩护人发言阶段。马耀东律师率先发言。
“被告人,为何你当庭说的话与笔录不同?”马耀东发现了辩护的突破方向。
“此问题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禁止发问这个问题。”主审法官第一次制止了马耀东律师。
马耀东律师坚持发问:“被告人,请回答为何你当庭说的话与笔录不同?”
“笔录是公安讯问时教我说的。”
“被告人,你为何听公安教的。”
“我遭到各种威逼利诱。”
“铛…”法锤敲响。
“该问题与起诉书事实无关,禁止发问,现在剥夺你的发问权。”主审法官再次严厉的制止道。
马耀东律师满脸焦虑,他知道,这一问题直接关系着被告人的有罪与否。他内心焦急却又无可奈何。
此时,其他几位律师也纷纷站出来,对马耀东被剥夺发问权提出异议。他们挺直胸膛,义正言辞地陈述着自己的观点。然而,审判员却一意孤行,丝毫不听取他们的意见。
鉴于主审法官的霸道,马耀东和其他律师们一致申请主审法官回避庭审。
一时间,法庭上气氛紧张,剑拔弩张。马耀东和他的同伴们感到一种深深的挫败感。他们心有不甘,却又无可奈何。
下午开庭后,他们直接被禁止进入法庭,甚至遭到法警强行驱离。他们的眼中充满了愤怒和无奈,他们为了当事人的权益而战,却发现自己无能为力。
被赶出法院后,律师们决定前往枣强县检察院,要求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接待了马耀东等律师,受理了该案并做了接待笔录后称:需要向领导汇报,等待处理结果。
第二天,经过检察院的监督,法院特别“恩准”这些律师可以再次出庭。
但前提是,必须书面承诺:不能问不该问的问题,不再犯此类错误。对于被告人要求重新提问的诉求,法院也没有准许。同时,刑讯逼供的话题也仍属于话题“禁区”。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主审法官制止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提问,违反庭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辩护律师很清楚,一旦涉嫌刑讯逼供,很可能就会造成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庭审中一定要详细问清楚具体情况,并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辩论。
但是,主审法官两次制止提问,已经违反了庭审的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制止,背后到底藏着什么秘密呢?
2、主审法官为了维护法庭秩序,可以将违反秩序人员强行带出法庭。马耀东到底是不是违反法庭秩序呢?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马耀东是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和辩论,这些提问事关案情,并不是故意扰乱庭审秩序。对于马耀东和其他律师的情况,主审法官无权要求法警直接将他们带离法庭。
可以说,这样的处理方式,严重损害了庭审的公平正义,用强权手段剥夺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结果可想而知。
3、如果真的存在刑讯逼供,那么会出现什么后果呢?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讯逼供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是要排除的,也就是说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很可能无法证明相关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无罪。
刑讯逼供损害的是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是很多冤假错案的根源,这样的行为值得我们深思。(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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