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女子和情人去旅游时,他突发疾病,抢救无效身亡,她不但以情人妻子的身份,在手术单上签字,还给他火化了,然后才通知他家属来领取骨灰安葬,被情人的老婆儿子直接告上法庭,索赔100万,法院判了。
这天,莫静心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电话,对方一开口,就把她惊的瞠目结舌,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女子说她叫成璐,是她丈夫候志的情人,她和莫静心的丈夫外出旅游时,候志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去世了。
反正他们夫妻名存实亡,莫静心也不关心丈夫的死活,她就一手代办。
成璐不但在候志手术单上签字确认,还给直接火化了,剩下的安葬事宜,就交给她这个原配妻子了,可以随时联系她,去取候志的骨灰。
成璐说话的语气,没有半点羞愧,就好像她才是候志的原配,莫静心才是那个让人唾弃的第三者。
莫静心的愤怒大于悲伤,她火冒三丈的斥责成璐:“既然你们这么相爱,既然你大包大揽了,那就直接把他葬了得了,找我干嘛?他骨灰你就留着缅怀吧!”
虽然夫妻关系形同虚设,但莫静心面对第三者的嚣张和挑衅,还是气愤填膺。
她和丈夫婚后发现,两人三观不合,争吵不断,但他们有一点共识不谋而合,那就是委曲求全,成全儿子一个家的完整。
所以,他们过着有名无实的家庭生活,在儿子面前扮演着恩爱夫妻,直到儿子出国留学,候志立马逃离婚姻的枷锁,和情投意合的成璐建立了情人关系。
可能他和莫静心,都习惯了这种互不干涉,互不过问婚姻关系,他们还是没走到分开那一步。
其实离不离婚也没多大区别了,候志几个月都不回一次家,莫静心也眼不见心不烦。
当莫静心把候志去世的消息,告诉儿子候鹏飞时,他一怒之给成璐打了越洋电话。
母亲能忍,他这个儿子不想让母亲承受这个奇耻大辱,他一个电话打给了成璐,质问她有什么资格越俎代庖?
而成璐却理直气壮的说,当时情况危急,候志命悬一线,来不及联系他们母子。
再说当时还在外地,即使候鹏飞和他母亲前往,可能人到了医院,也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再说了,反正候志和莫静心关系不好,给她打电话她也不一定前往,她索性就在手术单上签字了。
候志抢救无效,没下手术台,她就想着直接火化了,然后把骨灰交给候鹏飞母子,岂不是更好?怎么到头来还被指责埋怨?
成璐的说辞,气的候鹏飞怒火中烧,他强压怒火,要求成璐买好墓地把位置发给他,等他回国后在安葬。
候鹏飞以最快的速度回国后,他直接把成璐告上法庭,以她的行为,侵害他们母子的合法权益为由,跟成璐索赔100万精神损失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候鹏飞认为,成璐的过错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母子的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候鹏飞认为,无论父母感情如何,他们都是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夫妻关系,成璐和父亲的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的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侵犯了他们母子为人妻为人子的合法权益,所以,他索赔100万精神损失费有理有据,合情合法。
2、成璐可能觉得理亏,也可能不敢面对莫静心母子,拒绝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成璐的缺庭对她很不利,法院不会因被告拒绝出庭,就不审理此案,相反,还会认定被告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3、法院判决成璐赔偿莫静心母子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莫静心母子作为候志的亲人,对他的死亡有知情权,和见他最后一面的权利,也对他的丧葬事项有决定权、祭奠仪式活动有参与权。
而成璐却剥夺了他们母子的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侵权人成璐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还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能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判断,判决成璐赔偿莫静心母子精神损失费20万。
莫静心母子接受了这个判决,而成璐也没上诉。
万万没想到,此判决一出,大家竟然都站队成璐,觉得莫静是敲竹杠,几个月没见到丈夫也不关心,还是成璐通知,她才知道,人都死了,还要从活人身上敲诈一笔,可见这个原配也真的是太无情无义了,既然原配这么薄情寡义,何谈精神损失费?人家都帮你处理好了老公的一切事,还要索赔,只能说明这个原配得理不饶人太贪婪,不懂适可而止,难怪会被老公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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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82xxx76
按法律规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