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张某和女子柯某是同事,由于工作原因,两人经常在一起,慢慢地发展成情
嘟嘟说社会
2023-11-22 22:29:05
广东深圳,男子张某和女子柯某是同事,由于工作原因,两人经常在一起,慢慢地发展成情人关系。但毕竟两人都各自有家室,尽管两人平时很低调,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两人的事后来被柯某丈夫郭某知道了。这天深夜,郭某回到家后,发现妻子柯某不在家。后通过定位找到了妻子所在的位置是在某酒店。
郭某看到妻子这么晚位置是在酒店,八九不离十是在和张某开房,当然是相当气愤,于是叫上两名男性好友,一同前往酒店“捉奸”。
郭某到达酒店,来到柯某所在房间门口大力敲门,并朝里面喊“快开门”,里面无人应答。过了好一阵,柯某才打开房门,郭某推开柯某,气冲冲进入房间,四处寻找却未见到张某,并与柯某发生激烈争吵。郭某不死心,就和朋友一起走出房间到附近继续寻找张某,结果在酒店一楼处,发现了已经坠楼身亡的张某。
报警后,警方调查取证,排除了张某被他杀的可能性,证实张某是自己不小心坠楼身亡。
此后张某家属以以存在过错为由,将酒店、柯某、郭某及其2位同行好友,一起告上法庭,主张索赔128万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家属的主张吗?
张某家属认为酒店,柯某和郭某及其两位同行好友,均存在过错,因此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认为张某到达酒店后,发生坠亡,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酒店提供的证据证明,酒店窗户设计的高度等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且酒店已经在窗户上标识有“禁止爬窗”的警示牌。也就是说酒店已经尽到了提醒注意的相应义务,但张某仍然爬出窗外。
同时,家属认为柯某与张某有先行约定行为,后应当履行提醒,照顾,注意义务。因此张某爬出窗外,柯某应当阻止,否则未尽到义务。但警方调查取证后,认定张某爬上窗户前和爬上窗户后,柯某均有叫其“太危险了、不要上去、要不你下来吧!”由此可见,柯某已经尽到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家属认为郭某和两位同行好友堵在房间门口对张某实施恐吓,导致张某无奈爬出酒店的窗户并造成其坠楼身亡的后果,故3人均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经警方证实,张某在郭某及其2位好友进入房间前,就已经爬出窗户坠楼身亡的。也就是说证据证明郭某等人的行为,与张某的坠楼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其3人均无需承担责任。
张某作为成年人,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其在明知爬上8楼窗户存在坠亡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不顾酒店警示牌与柯某的提醒,强行为之,即其系自担风险的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求。一审败诉后,家属不服,于是上诉。但二审法院亦支持一审观点,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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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mingde2010
这个张某家属脸都不要了,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