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海南儋州,某村一小组长,凭借自己的“身份”,以出售宅基地为名

阿志聊 2023-11-21 17:55:12
“贪小便宜吃大亏!”海南儋州,某村一小组长,凭借自己的“身份”,以出售宅基地为名,四处行骗敛财共计26.5万元。最终难逃法网,换来6年牢狱之灾,并处罚金8万元,法院追缴违法所得19万余元!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老话常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心眼很坏,想着法的骗取他人钱财,所以我们平时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不要被坏人所骗。 男子何某是村里的小组长,在2011年到2015年期间,利用自己的“身份”,对外宣称自己在村里的土地庙附近,有一大片的宅基地想要出售。 最后何某通过签署《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方式,分别骗取了张某等6人共计26.5万元,而这些骗来的钱,何某全部挥霍一空。 因为何某是村里的小组长,有一定的威望,所以张某等人在与何某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任何怀疑,甚至认为自己捡了大便宜,毕竟一块宅基地,只花几万块钱购买确实不贵。 合同签订好之后,张某等人都想着,尽快拿到宅基地之后好盖房屋,但是当他们想要盖房子的时候,却在同一个地点,遇到了多个想要盖房子的人。 而当这些人说出自己的遭遇时候,他们惊讶的发现,自己被骗的过程竟然如出一辙,为了将自己被骗走的钱财追回,张某等人选择报警。 而当地警方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何某家中将何某抓获,何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称这些人之所以会上当,全是因为太傻了。 当警方问何某为什么要骗取他人钱财时,何某称:是因为别人想要占便宜,所以他就利用了别人占便宜的心理,将自己名下的这块宅基地低价转卖,没想到竟然有多人上当,只能说这些人太天真了。 面对何某的回答,警方也很无语,虽然何某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何某将宅基地低价转给多人,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于是当地警方,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以诈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万元。缴违法所得19万约目前已经分别返还给被害人。 其实生活中,很多人之所以会上当受骗,都是贪便宜的心理作祟,如果我们能够理性一点,不贪便宜,或许就能有效避免上当受骗。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何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诈骗行为是犯法的,还知法犯法,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何某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在明知骗取他人钱财是犯法的情况下,知法犯法不约束自己行为,属于自己主动追求的行为,所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农村宅基个人无权转让。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共有的财产,作为村民的何某只有使用权没有转让权,本身何某售卖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就是犯法的。 3、何某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涉嫌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海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何某以售卖宅基地为名,诈骗多人钱财高达26.5万元,已经达到了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何某的行为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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