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一男子因替邻居接孩子,被交通运输局以非法运营为由罚款3万元。男子不服,

阿雪聊聊 2023-11-21 17:31:14
陕西安康,一男子因替邻居接孩子,被交通运输局以非法运营为由罚款3万元。男子不服,将交通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某家住旬阳,但是在安康上班,平常他经常去周五回来,周一早上去上班。 因为安康的教学质量高,旬阳的很多孩子到安康去上学。王某小区内就有很多人的孩子在那里上学。 邻居们知道王某的情况后,经常会找他带孩子回来。因为经常接送,他们会给王某一点油费,王某有时候会因为拒绝不了而收下。但是除去油费过路费,他基本不剩钱! 事发当日,王某正要从安康回来,这次又有4个孩子跟他的车回家。 谁知道车辆刚进入自己县城境内,就被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拦住。经过调查,交通运输局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营,决定对其罚款三万。 事发后,王某十分震惊明明是做好事,为什么会被罚款?而且很多邻居也都为他鸣不平,愿意出庭作证其没有盈利行为。 于是,王某将交通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在法庭上,王某陈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交通运输局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交通局的执法人员虽然当场告知了王某,但是没有告知王某具有陈述申辩权,也没有听取王某的陈述申辩,所以其行为违法。 根据此法律规定,罚款额度超过一万了,应当组织听证。交通执法局并没有对罚款三万元组织听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送孩子是邻居互助行为,没有盈利不该被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道路运输为主,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不特定人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 王某表示自己接送孩子完全是出于帮助邻居的目的,这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也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应该被处罚。 最后,王某表示,如果自己帮助他人的行为也被处罚,今后还有人去帮助别人吗?他的行为应该被鼓励,而不应该被处罚,这样才能弘扬社会正能量,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 而交通运输局则辩称: 王某的车辆载客,并且经过当场询问孩子们承认王某收钱了,所以具有盈利的目的,他们的处罚有事实依据,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现场,王某的许多邻居都纷纷出庭作证,证明王某并不是自愿收钱,都是他们硬塞给他的,而且他们给的钱连路费和高速过路费都不够,王某不可能盈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本案中王某接送邻居孩子不是非法从事营运的行为,行政机关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当,没有进行听证,也没有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应当撤销。 最后,法庭认为王某与邻居之间没有利益关系,王某的行为是出于邻里之间相互帮助,是应该积极弘扬的社会正能量,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判决撤销对王某的处罚。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是底线,它不应该突破大家的认知。行政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应该考虑法律的社会效应,而能机械的进行执法!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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