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一女子买房时一次性购买了两个停车位,可女子入住后准备再购买一辆小轿车的

嘟嘟说社会 2023-11-20 21:01:30
宁夏银川,一女子买房时一次性购买了两个停车位,可女子入住后准备再购买一辆小轿车的计划却因家里出了点事搁置了。事后女子同意将空置的车位借给邻居停车。可谁曾想,女子8年后想要回这个车位时,却被邻居以自己停了8年就属于我的为由,拒绝将停车位归还。女子无奈之下,只能报警求助。 吴女士与丈夫买房时家里只有一辆代步小轿车,但夫妻俩目光长远,且也有计划短时间再购买一辆小轿车,于是吴女士买房时一次性购买了两个停车位。 可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吴女士入住后家里出了点事,不得不搁置再买一辆车的计划。邻居张女士入住后因自己没买停车位,且看到吴女士的停车位一直空着,于是拎着水果登门找吴女士借停车位暂用。 当时吴女士想着反正停车位也是空置,且张女士还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因此其没多想就同意了。这一停就是8年时间,期间两家人相处得很融洽。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吴女士8年后再买了一辆车子,并想将收回借出去用的停车位时,却被张大妈一口就回拒绝了。吴女士不解为什么自己真金白银买回来的停车位,张女士凭什么占着不还,于是上门与其理论,并指责张女士是典型的鸠占鹊巢。 可张女士却不以为然,并声称这个车位就在自己家门口处,且停了8年时间,现在就应该归其所有。吴女士本来还想着都是邻居,心平气和解决此事。可张女士的态度,让其气愤至极,无奈只能报警求助。 可即便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张女士还是坚称这个车位就是自己家的,并理直气壮的说道,这停车位就对着自己家的窗户,且大家都知道我停了8年时间的,不是我的能停那么久么?别人会没有意见么? 民警听后一时之间也不知道到底谁有理,可就在民警准备找物业核实情况时,吴女士掏出了房子和两个车位的买卖合同,并以任意占有公私财物为由,请求民警治安处罚张女士。 民警从物业工作人员处证实车位是吴女士家的后,表示尽量先调解处理。如张女士拒不配合,再采取强制措施,并告知吴女士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张女士。 其实从法律上讲,在吴女士能够拿出买卖合同证明这个停车位就是属于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就代表吴女士才是这个停车位的产权所有人,即张女士任意占用吴女士的公私财产(停车位),就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可双方是邻居关系,公安民警秉承化解矛盾纠纷的宗旨,先行调解处理也是正确的,毕竟两家人是住得非常近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要是直接将张女士治安拘留,那这两家人的梁子就算是结上了。 有网友表示,如果吴女士当年没有承诺过是免费的,那就不仅要返还停车位,还要张女士支付8年以来的停车费。那么这种说法,从法律上讲合理么? 首先,日常生活中,业主使用小区固定停车位,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开发商处购买停车位使用;另一种是从其他业主手中租来使用;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是自己合法取得,就有使用权。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次,当公民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后,有很多种维权方式。比如说报警处理、自行排除妨害和起诉维权等等。这里所指的排除妨害是指吴女士有权将霸占自已车位的机动车拖走,且费用可要求对方承担。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而言,停车位从民法上讲,是公民合法的物权,私人停车位被占用属于侵犯公民的合法物权。即属于民事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自我救济,排除妨害。 最后,吴女士能不能向张女士提出收取过去8年停车费的主张,主要是看其之前是否承诺过免费的,如果没有承诺或者张女士不能举证反驳吴女士承诺过,吴女士就可以要求张女士支付其停车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吴女士能够提供买卖合同证明其是停车位产权所有人的情况下,就代表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证明其有权主张别人占用其停车位应当支付其停车费。如果张女士非要说当时吴女士是承诺过免费的,就要拿出证据来反驳,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换而言之,如果张女士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吴女士当年是承诺过不收停车费的,那么其不仅要马上挪车,还要把过去8年停车费本息结清。 有网友表示,张女士是典型的人心不足蛇吞象,对于这种人一定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即吴女士当年一定没有承诺过免费的,并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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