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大爷用二轮电瓶车,拉着一台冰箱回家,没想半路被执勤交警查获,扣车了5
嘟嘟说社会
2023-11-19 20:40:48
吉林长春,一大爷用二轮电瓶车,拉着一台冰箱回家,没想半路被执勤交警查获,扣车了5个多月。大爷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交警扣车行为违法,并赔偿二轮电瓶车损失1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孔大爷的年龄并不大,只有五十来岁,或许是长期奔波劳累的原因,他看起来已经像六十的人了。
孔大爷没有固定工作,平时四处讨生活、打零工,过得并不富裕,但周围邻居对孔大爷的评价很好,勤劳肯干,本分善良,只不过有点认死理。
后来,为了生活方便,孔大爷用攒了很久的积蓄,买了一辆二轮电瓶车。提车当天,孔大爷非常高兴,笑得像个孩子,但他并没有注意到,他买的二轮电瓶车属于超标电动车。
事发这天,孔大爷出门办事,看到某居民在处理一台旧冰箱,他觉得冰箱品相不错,功能完好,便花了很少的钱,将冰箱买下,然后用他的超标电动车拉着这台冰箱回家。
当时孔大爷很高兴,觉得捡到了便宜,没想回家途中遇到例行检查的交警,交警看到孔大爷电动车拉着这么大一个冰箱,立即将其拦下,并给予了孔大爷扣车处罚。
孔大爷的二轮电瓶车,一是属于超标电动车,二是他拉冰箱在马路上行驶,也超宽了,换而言之,交警对孔大爷进行扣车处罚,是没问题的。
但不知道什么原因,交警没有给孔大爷出具扣留车辆的凭证,就直接把孔大爷的二轮电瓶车拖走了,而且这一扣,就是5个多月的时间,电瓶都放坏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
孔大爷违法了,交警有扣留孔大爷二轮电瓶车的权利,没有异议,但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了扣车程序,违反程序扣车的,其具体行政行为(扣车行为)无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交警没有给孔大爷出具扣留车辆的凭证,就直接把二轮电瓶车拖走了,违反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规定。
因此,孔大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定交警扣车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并返还扣押车辆。但问题是,法院没有支持孔大爷赔偿二轮电瓶车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孔大爷没有证据证明电瓶的损失实际发生。
大家都知道,电瓶车不能长期停着不动,否则很容易损坏,特别是电瓶车中最值钱的电动,更是如此。
也就是说,孔大爷要求交警赔偿损失,并非胡搅蛮缠,是有道理的。
行政处罚法第81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具体而言,因交警违法扣押孔大爷的二轮电瓶车,造成二轮电瓶车损害,孔大爷要求交警赔偿其损失,是合理合法的。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只确定交警的扣押行为违法,没有支持孔大爷赔偿其二轮电动车损失的诉讼请求。
有网友表示不解,前文已经说了,孔大爷不是胡搅蛮缠,电瓶车的确损坏了,可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孔大爷的诉讼请求呢?
原因是,打官司是打证据,孔大爷一直没有去领取他的二轮电瓶车,也没有申请鉴定部门对电瓶是否损坏进行鉴定。
也就是说,孔大爷要求交警部门赔偿时,并不清楚交警部门有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有没有定期充电维护,电瓶有没有损坏。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孔大爷没有证据证明电瓶的损失实际发生,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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