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茯苓案[话筒]
蒲公英Ouryao 转自:安徽省药监局 编辑:水晶
4月27日,安徽省药监局消息,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生产销售劣药茯苓,罚没款共计21.1万元。
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生产销售劣药茯苓案
违法事实:2023年3月13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59号),标识为亳州市京皖饮片厂生产的茯苓(批号220901)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2023CY0018,全项检验,不符合项目为【浸出物】(标准规定不得少于2.5%,检验结果为2.1%)。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茯苓(批号220901)273瓶(200g/瓶);
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陆拾叁元玖角(963.9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1倍的罚款计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壹万零玖佰陆拾叁元玖角(21096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