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景德镇惨案,肇事司机廖某宇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这一定罪量刑,绝非仅是罪名变更,而是司法机关在法理与情理间作出的精准裁量,清晰划出了一条行为底线。
一、为何不是“交通肇事”?关键是“心证”的转变
此案的关键转折,在于检方将指控从交通肇事罪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前者为过失,后者为 (间接)故意。法院审理查明,廖某宇在晚高峰市区主干道,因情绪泄愤,竟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将车辆加速至128.96公里/小时。其明知此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仍放任结果发生,这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二、何为“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爆炸相当
有人问,开车撞人为何是“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本案中,廖某宇驾驶超过3吨重的汽车,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公共道路上,以三倍于限速的时速狂飙,其行为瞬间制造的风险,与在闹市区引爆炸弹何异?这已经完全超越了一般交通违法的范畴,是将机动车武器化,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系统性、扩散性的威胁。
三、“死缓”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
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后的审慎决定。一方面,三人死亡的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情节恶劣,必须严惩。另一方面,法院也考虑到,廖某宇在撞击前有紧急制动和避让动作,其主观恶性有别于蓄意直接冲撞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死缓的判决,既彰显了对生命尊严和公共安全法益的至高捍卫,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
这一次,法律没有缺席。从“交通肇事”到“危害公共安全”,两个字的改变,重若千钧。它明确宣示:任何将公共道路当作情绪发泄场,任何将油门踏板当成伤人凶器的行为,都是对整个社会安全底线的悍然挑战,必将受到最严厉的制裁。此判例,不仅是对逝者的告慰,更是为所有手握方向盘的人,敲响了敬畏法律、敬畏生命的洪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