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封2025年9月23号公布的判决,2025年8月18号判的。
2025年4月23号10时,内蒙古多伦县公安局多伦诺尔第一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指令后,民警刘某乙带领辅警杨某某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车,并携带执法记录仪赶赴多伦县第一小学东侧居民区处置警情。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丙与餐具清洗厂老板因工资结算问题发生分歧,刘某甲冲向餐具清洗厂老板当众辱骂,民辅警进行调解,多次阻拦劝阻,后依法口头传唤其去派出所处理,刘某甲拒不配合,对民辅警进行撕扯,并踢踹民警刘某乙左腿膝盖上方两脚。后派出所支援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闫某某、吕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刘某甲对民辅警一直实施辱骂、撕扯行为,在依法强制带离现场过程中,刘某甲又踢踹了辅警吕某某的左腿膝盖及右腿小腿。
在到达派出所将其带下警车时,刘某甲张嘴咬到辅警闫某某左手虎口处。
经多伦县人民医院诊断:民警刘某乙左大腿软组织损伤;辅警吕某某左膝软组织损伤。经锡林郭勒盟铭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辅警闫某某左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7条第五款规定。建议判处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刑法》第277条第5款、第67条第3款、《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判刘某甲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欢迎评论、关注、点赞、转发